2026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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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6-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9

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冠绝网络”)、天津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颖悟科技”)(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能国联启航一号”或“受让方”)近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合计2,413,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其中黄允松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77,4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0%)、林源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7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冠绝网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30,7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8%)、颖悟科技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30,7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8%)。受让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合计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2,413,866股无限售流通股。受让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对外减持标的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及颖悟科技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而作出的安排,相关资金将无偿借款给上市公司,不设最低还款期限,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等。同时,受让方高度关注云计算与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机遇,充分认可公司的发展前景与投资价值,故参与本次受让。

● 甘泉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不参与本次协议转让。

● 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颖悟科技于近期与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颖悟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413,8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协议转让给中能国联启航一号,本次转让价格为52.71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7,234,876.86元。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注:1. 甘泉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不参与本次协议转让。

2. 所涉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及颖悟科技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而作出的安排,相关资金将无偿借款给上市公司,不设最低还款期限,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等。同时,受让方高度关注云计算与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机遇,充分认可公司的发展前景与投资价值,故参与本次受让。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1(甲方):黄允松

出让方2(甲方):林源

出让方3(甲方):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

出让方4(甲方):天津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让方管理人: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转让数量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合计持有的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2,413,866股无限售流通股(“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其中,出让方1转让1,677,458股,出让方2转让275,000股,出让方3转让230,704股,出让方4转让230,704股,甲方合计转让2,413,866股。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简称“锁定期”)不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受让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股份转让的定价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52.71元/股,甲方以127,234,876.86元的总价(股份转让价款)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2,413,866股股份。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目标公司2,413,86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04%)。

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三)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在协议签署及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38,170,463.06元(第一期款项),可分笔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10个工作日,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63,617,438.43元(第二期款项),可分笔支付。

乙方同意,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20%,即人民币25,446,975.37元(第三期款项),可分笔支付。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或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要求的情形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登记机关要求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核心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中能国联启航一号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3、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云科技

股票代码:688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名称: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B1001至B1151、B110-B122-1层-105-180室

邮政编码:10110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及颖悟科技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而作出的安排,相关资金将无偿借款给上市公司,不设最低还款期限,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等。同时,受让方高度关注云计算与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机遇,充分认可公司的发展前景与投资价值,故参与本次受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对外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票2,413,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详细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颖悟科技于近期与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颖悟科技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413,8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协议转让给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转让价格为52.71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7,234,876.86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1(甲方):黄允松

出让方2(甲方):林源

出让方3(甲方):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

出让方4(甲方):天津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让方管理人: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转让数量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合计持有的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上市公司”)2,413,866股无限售流通股(“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其中,出让方1转让1,677,458股,出让方2转让275,000股,出让方3转让230,704股,出让方4转让230,704股,甲方合计转让2,413,866股。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简称“锁定期”)不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受让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股份转让的定价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52.71元/股,甲方以127,234,876.86元的总价(股份转让价款)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2,413,866股股份。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目标公司2,413,86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04%)。

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三)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在协议签署及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38,170,463.06元(第一期款项),可分笔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10个工作日,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63,617,438.43元(第二期款项),可分笔支付。

乙方同意,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20%,即人民币25,446,975.37元(第三期款项),可分笔支付。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或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要求的情形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登记机关要求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核心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来源于自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王泽明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王泽明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云科技

股票代码:688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1:黄允松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9号楼11层11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林源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9号楼11层11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3: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1-708(天津金税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3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4:天津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1-708(天津金税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1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5:甘泉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9号楼11层11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1、黄允松、甘泉、林源系本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7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林源系颖悟科技和冠绝网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及颖悟科技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而作出的安排,相关资金将无偿借款给上市公司,不设最低还款期限,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等。同时,受让方高度关注云计算与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机遇,充分认可公司的发展前景与投资价值,故参与本次受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1,855,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9,441,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1%,详细情况如下:

注:1. 甘泉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不参与本次协议转让。

2. 所涉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颖悟科技于近期与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黄允松先生、林源先生、冠绝网络、颖悟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413,8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协议转让给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转让价格为52.71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7,234,876.86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1(甲方):黄允松

出让方2(甲方):林源

出让方3(甲方):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

出让方4(甲方):天津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让方管理人: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转让数量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合计持有的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上市公司”)2,413,866股无限售流通股(“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其中,出让方1转让1,677,458股,出让方2转让275,000股,出让方3转让230,704股,出让方4转让230,704股,甲方合计转让2,413,866股。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简称“锁定期”)不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受让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股份转让的定价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52.71元/股,甲方以127,234,876.86元的总价(股份转让价款)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2,413,866股股份。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目标公司2,413,86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04%)。

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三)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在协议签署及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38,170,463.06元(第一期款项),可分笔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10个工作日,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63,617,438.43元(第二期款项),可分笔支付。

乙方同意,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20%,即人民币25,446,975.37元(第三期款项),可分笔支付。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或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要求的情形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登记机关要求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核心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中能国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中能国联启航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

黄允松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林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3: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4:天津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甘 泉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

黄允松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林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3:天津冠绝网络信息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4:天津颖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甘 泉

签署日期: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