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国联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6年4月8日在本公司网站(www.gl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8日
国联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6年03月26日
送出日期:2026年04月0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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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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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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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多次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赎回费: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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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 金额以基金定期披露报告为准。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5)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6)标的指数计算错误的风险;(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8)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9)退市风险;(10)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11)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12)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13)套利风险;(14)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15)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17)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1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19)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风险;(20)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21)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22)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2、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购买力风险、(5)汇率风险、(6)其他风险。
3、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1)管理风险、(2)交易风险、(3)流动性风险、(4)运营风险、(5)道德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