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4版)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5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口头警示,警示内容如下:
1、具体内容
2025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的口头警示:公司未在公司业务系统中填报董监高亲属的股票账户信息,且公司监事刘荣建的母亲及配偶出现多笔短线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口头警示中指出的问题,及时在公司业务系统中完善了董监高亲属的股票账户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项合规培训,建立交易前主动申报机制,持续开展法律合规提醒等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公司将持续强化董高合规意识和制度建设,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9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以及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战略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现金流量、股东意愿等,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前述“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之(五)现金分红比例”相关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