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6-069
债券代码:113058 转债简称:友发转债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本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友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友发新型建材”)与天津蜂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蜂巢投资”)等合伙人共同签署《仁爱礼恒(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仁爱礼恒(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的拟认缴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唐山友发新型建材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自筹资金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总额的10%。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相关协议已签署,尚需进行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2、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的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法完全控制基金投资风险。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基金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3、本次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并购标的业绩、并购整合不确定性等多种因素影响,所投资项目可能面临不能按照预期正常推进、不能实现预期收益风险、资金不能及时有效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等。公司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所投资项目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障公司整体资产安全。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友发集团”)投资布局,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友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友发新型建材”)与天津蜂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蜂巢投资”)等合伙人共同签署《仁爱礼恒(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仁爱礼恒(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的拟认缴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友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唐山友发新型建材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自筹资金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总额的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仁爱礼恒(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82QB4T8Y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天津蜂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威)
基金管理人:天津蜂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编号:P106234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西侧天津科技广场5-1-1403-3(天开园)
认缴出资总额: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6-06-01
《合伙协议》签署后,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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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完成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情况的工商登记。
三、合伙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蜂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499543
成立时间:2011-09-15
注册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609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威
认缴出资额: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2347
股权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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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说明:天津蜂巢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天津蜂巢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
1、天津仁爱建设有限公司
合伙人姓名:天津仁爱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937503019
法定代表人:孙翔
成立时间:2014-03-20
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11号增1号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电子产品、汽车配件、通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木材、模板、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电线电缆、管道配件、轴承、制冷设备、消防设备、机电设备、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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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源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伙人姓名:天津源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C989CF4H
法定代表人:李洋
成立时间:2023-02-17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8604号)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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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说明:以上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目的
从事投资业务,为合伙人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回报。
2、合伙期限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延长,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以下称“存续期”)为自合伙人最晚缴付第一期出资之日起,满八(8)年之日止,但存续期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延长。
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是指本协议合伙人最晚缴付第一期出资之日起满五(5)年之日;“管理和退出期”是指投资期届满之日起满三(3)年之日,前述期限届满,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管理和退出期可延长二(2)年。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10年)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可以适当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3、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均以人民币货币方式向合伙企业出资。
4、总认缴出资额
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5、出资缴付
普通合伙人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关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缴付日期(以下称“到账日”)之前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送达合伙人,但对于任何一次后续交割的首次出资,其到账日可由普通合伙人与相关合伙人另行约定。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6、管理费
作为为合伙企业服务的报酬,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约定额度的管理费;管理费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约定如下:投资期内,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为计费基数,管理费费率为3%,合伙企业需将对应管理费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合伙企业管理人;合伙企业退出期内,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7、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经普通合伙人确认已发生的合伙企业费用后(以下称“净处置收入(y)”),按以下顺序和方式进行分配:
(1)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直至全体合伙人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金额。
(2)根据上述第(1)项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剩余投资收益按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9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合伙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之内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比例予以分担;对于超出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将由普通合伙人予以承担。
8、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将本协议所述之执行合伙事务授权给天津蜂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管理人”)行使。
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应与合伙企业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并依约委托合伙企业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及运作服务。
9、资金托管
合伙企业资产应由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对外公信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托管。合伙企业托管人的聘任和更换应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托管人处开立账户,合伙企业的资金存放于该等账户。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由合伙企业管理人管理,账户由合伙企业托管人托管。合伙企业在投资退出时,所收回的资金必须返还到该账户。
10、投资业务
10.1 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型未上市企业,或以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投资。出于合伙企业现金管理之考虑,合伙企业的现金可以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或进行其他同时具备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投资。
10.2 投资限制
10.2.1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使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2.2合伙企业不得在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
10.2.3合伙企业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10.2.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10.2.5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依照本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则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
10.3 投后管理
管理人应负责对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的投资后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管理,并做出与投后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1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委派代表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2、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1)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代表有限合伙人合计认缴出资额的三分之二(2/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解散;
(2)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除非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延长存续期);
(3)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均已退出、普通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期限提前终止;
(4)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退伙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清算
13.1 发生约定的合伙企业清算情形时,合伙企业除为清算目的而继续处理日常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清理资产,向债权人和合伙人清偿债务。
13.2 发生清算事件时,普通合伙人自动成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如届时普通合伙人无法担任清算人的,则普通合伙人应指派合伙企业管理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有权在一切法律事务中代表合伙企业并应按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对合伙企业资产进行估价和清算。
13.3清算由清算人负责,清算人应按合理商业原则将合伙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合伙企业清算期内变现;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合伙企业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及清偿债务(包括根据本协议向合伙企业管理人补足管理费(如需))后剩余的可分配部分,在合伙人之间按本协议约定的分配顺序(即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3.4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4、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4.1.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之约定与《合伙企业法》冲突之处,以《合伙企业法》之规定为准。
14.1.2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天津仲裁中心,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14.1.3 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实质地受仲裁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应根据其余条款得以继续履行。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深耕主营业务、保障主业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旨在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研判、项目资源与风控体系优势,适度布局新兴领域或优质资产,优化公司资产配置结构,分散单一行业经营风险,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与整体投资回报率,为公司与全体股东创造长期稳健价值,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次投资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有/自筹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投资事项相关协议已签署,尚需进行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投向、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2、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的承诺,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基金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3、本次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并购标的业绩、并购整合不确定性等多种因素影响,所投资项目可能面临不能按照预期正常推进、不能实现预期收益风险、资金不能及时有效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等。公司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所投资项目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障公司整体资产安全。
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