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6-041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3.7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3.61元/股
● “丰山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6年6月10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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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61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发行了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0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93号文同意,公司5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7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丰山转债”,债券代码“113649”。“丰山转债”期限6年,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8年6月26日,转股的起止日期为2023年1月3日至2028年6月26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13.80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丰山转债”转股价格为13.73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17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5,337,52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344,489.84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自2025年12月3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由165,337,520股变更为165,342,179股,累计转股4,659股。依据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700元(含税,与调整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相同系因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所致)。
综上,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需对“丰山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丰山转债”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约定,本次派发现金股利后,转股价格P1=P0-D,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13.73元,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1700元。
调整后转股价:P1=13.73-0.11700=13.61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丰山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13.73元/股调整为13.6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6年6月10日(除息日)开始生效。
“丰山转债”自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9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停止转股,2026年6月10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6-040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70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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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自2025年12月3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由165,337,520股变更为165,342,179股,累计转股4,659股。依据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700元(含税,与调整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相同系因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所致)。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5,342,17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7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345,034.94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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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殷凤山、殷平、陈亚峰、单永祥、吴汉存所持有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7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53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530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70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5-83378869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