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6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6-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转增0.4股

● 相关日期

一、通过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转增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56,874,408股,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800,000股后为155,074,408股,合计拟转增62,029,763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18,904,171股(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转增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因此,公司的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4,现金红利为0。

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5,074,408×0.4)÷156,874,408 ≈ 0.3954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1+0.3954)。

三、相关日期

四、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18,904,171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1.33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86111131-8858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34号)核准,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思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883,55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2,412,490.32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91,795,770.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10,616,719.65元。截至2020年10月15日,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584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深圳高芯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芯思通”)、子公司南京思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芯思通子公司西安科思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思芯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2022年4月2日、2024年9月27日、2025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和《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新增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新增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科思科技西安分公司”)为“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新增实施主体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募投项目新增主体科思科技西安分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科思科技西安分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1: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1、甲方2为甲方1的分公司,甲方1向甲方2增加资金投入,增资的资金来源为甲方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甲方1于2026年3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新增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新增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为“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前述事项已公开披露。

2、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20118710002,截至2026年5月11日,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资金余额由甲方根据“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进度从总部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向甲方2增加资金投入并实施“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监管账户不得办理通兑,不得支取现金,不允许购买支付凭证,不得对外签署代扣代缴等协议,不允许开通多级现金池功能。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在甲方人员的陪同下进行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增、郑俊杰可以在甲方人员陪同下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全部出款均通过网银办理。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期间,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限制或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按照第十四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且通知到乙方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书面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5、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