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
年产150万吨绿色多功能瓶片项目投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5-042
转债代码:110092 转债简称:三房转债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
年产150万吨绿色多功能瓶片项目投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房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年产150万吨绿色多功能瓶片项目”由全资下属公司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于近期投产。
该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拥有两套目前单套规模最大的75万吨/年PET聚合装置,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减少排放,符合绿色环保的生产理念。该项目投产将进一步完善公司“PTA-瓶级聚酯切片”一体化产业链布局,提升公司聚酯新材料业务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完善下游市场布局,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该项目存在因未来市场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价格波动、竞争加剧、项目效益具有不确定性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9日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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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3号)核准,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公司”或“发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发行了250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747.7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006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2月7日上市。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房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三房巷进行持续督导。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三房巷2024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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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三房巷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三房巷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公司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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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3号)核准,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公司”或“发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发行了250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747.7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006号《验资报告》。三房巷本次发行可转债已于2023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三房巷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兴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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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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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兴证券作为三房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6、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存放和使用募集资,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9、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公告《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公司业绩将出现亏损。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公告《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业绩大幅下滑,其中2023年营业利润由2022年的100,533.75万元降至-37,798.7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分别于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31日、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2日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出具并公告了《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相关事项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2023年度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变化,主要系受行业波动和市场供需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加工差缩小,毛利下降较大所致。针对该等事项,保荐机构已及时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及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公司注意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变化趋势合理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相关经营风险;同时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及持续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较为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办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三房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对前述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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