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日10:00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西路88号,宿迁恒力国际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9人,代表股份723,225,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0人,代表股份347,917,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09人,代表股份1,071,142,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040%。其中,参与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06人,代表股份145,583,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1%。
3、公司现任董事9人,出席会议8人,独立董事毛凌霄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宋雨钊律师、常桂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6,08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2%;反对3,059,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1,994,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2.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6,142,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2%;反对3,001,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2%;弃权1,998,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6%。
3.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5,86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9%;反对3,367,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弃权1,913,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302,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21%;反对3,367,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2%;弃权1,913,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7%。
4.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5,831,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1%;反对3,23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3%;弃权2,072,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27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17%;反对3,23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4%;弃权2,072,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9%。
5.00《关于修订〈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6,32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0%;反对2,896,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4%;弃权1,924,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763,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88%;反对2,896,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4%;弃权1,924,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7%。
6.0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66,18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2%;反对3,022,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弃权1,93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26,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50%;反对3,022,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3%;弃权1,93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宋雨钊律师、常桂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