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4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028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7日和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以领略数控持有的总额人民币3亿元的定期存单为子公司领新(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新新加坡”)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协议》及项下的《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所形成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主债权期限为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1日。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领新新加坡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领新(新加坡)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的《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质押物

质押物为30份登记于中国银行的定期存单,单份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总额人民币30,000万元。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押物交付及质押登记

除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外,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押物,拒绝或拖延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出质人应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就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质押登记费用由质权人承担。

4、担保责任的发生及质权的实现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质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质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出质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清偿主债权,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押物。

5、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在由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形下,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在由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形下,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在需征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质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后,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承担连续的、不间断的担保责任。

6、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847,082.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9.34%。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45,268.9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4,233.61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65,588.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