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4-036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
● 担 保 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浙江爱旭、天津爱旭、珠海爱旭的综合授信、融资租赁等业务合计提供9.10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9.1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80.7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总额度31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 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保证合同》(编号:PSBC〔2021〕ZH09001),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900BY24000314),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公司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编号:CITICFL-C-2023-0000-G-BZA),为天津爱旭在该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2.1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广东爱旭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Z32(高保)20240003),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TJ02(高保1)20240005),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净额1.00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 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编号:渤深分最高保(2024)第033-1号),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30031000ZGDB2024N004),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确定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15.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9.1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80.7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总额度31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谢俊伟
5.注册资本:55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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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DFCJ6F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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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45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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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债务人/乙方: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本合同所述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支用主合同项下国际贸易融资借款而发生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允许甲方承担的费用外)。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5.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公司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1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前息(如有)、预付租赁成本(如有)、租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如有)、提前还款补偿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金、留购价款、保管费(如有)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担保费、仓储费、拆装费、运输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广东爱旭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债务人/乙方: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五)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六)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敞口额度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5.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5.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相关授信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确定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15.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80.71亿元,仍在年度授权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9.1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80.71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9.87%。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86.0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5.38%。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