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82版)
3,702.92万元,本年度该投资项目实现的净利润为5,008.82万元,达到预计效益水平。
[注3]: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新置项目”,为新置一艘7,450载重吨不锈钢化学品船舶,截至报告期末该船舶尚在建造过程中,故不适用预计效益评价。
[注4]: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置换购置项目”,为新建一艘6,200载重吨不锈钢化学品船舶用以置换公司现有的“凯瑞1”轮船舶,截至报告期末该船舶尚在建造过程中,故不适用预计效益评价。
[注5]: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购置项目”,为购置4艘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其中3艘船舶已陆续于2023年第三季度投入运营,1艘船舶报告期内尚未投入运营,且截至报告期末该项目营运时间较短,故不适用预计效益评价。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27099 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为联营企业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一)关联担保基本情况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航股份”)联营企业江苏安德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能源科技”)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能源供应链”)、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能源发展”)以及江苏安德福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仓储”)因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6,600万元的融资额度,其中安德福能源供应链拟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600万元,安德福能源发展拟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安德福仓储拟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为有序推进清洁能源物流供应链公路运输、贸易经营、码头仓储各个业务板块的发展和建设,满足联营企业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助力其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提高融资效率,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按照所持安德福能源科技48.55%的持股比例,在其申请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理、押汇等综合业务)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334.30万元,其中为安德福能源供应链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33.30万元,为安德福能源发展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536.00万元,为安德福仓储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565.00万元。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
本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额度,以公司所持安德福能源科技股权比例为限,安德福能源科技其他股东方以其所持安德福能源科技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上述关联担保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关联担保额度在上述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在担保额度以及股权比例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书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等,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二)关联担保额度预计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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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持有安德福能源科技48.55%的股权,安德福能源科技系公司联营企业,安德福能源供应链、安德福能源发展系安德福能源科技一级全资子公司,安德福仓储系安德福能源科技二级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安德福能源供应链、安德福能源发展、安德福仓储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公司向其提供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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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联营企业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桃元、刁建明、丁宏宝、李凌云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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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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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衡审字(2024)0017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最新信用等级情况:信用等级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
4、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公示信息查询,安德福能源供应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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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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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衡审字(2024)0017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最新信用等级情况:信用等级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
4、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公示信息查询,安德福能源发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江苏安德福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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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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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最新信用等级情况:信用等级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
4、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公示信息查询,安德福仓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及关联担保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事项为公司对联营企业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预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公司将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资金需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将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担保是为了促进清洁能源物流供应链公路运输、贸易经营、码头仓储业务等各板块生产经营有序开展,满足联营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
本次关联担保以公司所持安德福能源科技股权比例为限提供担保,且安德福能源科技其他股东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安德福能源科技各子公司目前正常、持续经营,具备偿债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对联营企业安德福能源科技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实际资金需要进行的合理预估,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促进业务经营发展。公司本次向联营企业安德福能源科技全资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额度预计以所持安德福能源科技48.55%的股权比例为限,且安德福能源科技其他股东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各相关公司正常、持续经营,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关联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二)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联营企业安德福能源科技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业务经营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有利于提升其融资能力,促进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对象目前生产经营稳定,具备偿债能力,公司本次提供关联担保额度预计以所持安德福能源科技48.55%的股权比例为限,且安德福能源科技其他股东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关联担保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董事会就本次关联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关联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联营企业安德福能源科技全资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是基于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公司本次向其提供关联担保额度预计以所持安德福能源科技48.55%的股权比例为限,且过安德福能源科技其他股东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关联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为联营企业安德福能源科技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业务经营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有利于提升其融资能力,促进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对象目前生产经营稳定,具备偿债能力,公司本次提供关联担保额度预计以所持安德福能源科技48.55%的股权比例为限,且安德福能源科技其他股东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关联担保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盛航股份为联营企业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公司累积对外担保金额和逾期对外担保金额(含本次)
本次为联营企业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53,554.3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的总余额(含本次)为1,0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逾期担保、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为联营企业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债券代码:127099 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航股份”)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发展实际需要,2024年度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以抵押、融资租赁等形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的融资额度(含存量已发生的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等(具体业务品种以相关金融机构审批为准),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放款额度为准,具体使用的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在授权期限内,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且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为保障上述融资的顺利完成,公司关联方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林智女士将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上述申请融资额度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所涉及关联自然人为李桃元先生与林智女士。李桃元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智女士系李桃元先生之配偶。
三、交易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上申请融资及担保相关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实际融资金额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批准的额度为准,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关联方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除李桃元先生从公司领取薪酬外,李桃元先生、林智女士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为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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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以抵押、融资租赁等形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的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等。公司关联方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林智女士将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以抵押、融资租赁等形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等。公司关联方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林智女士将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本次增加融资额度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六、本次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是基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公司关联方李桃元先生及林智女士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有利于解决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相关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同意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额度,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的实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关联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27099 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条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未成就,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将4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10.6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2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097.7333万股变更为16,967.5333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7,097.7333万元变更为16,967.5333万元。最终变更前总股本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实际总股本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变动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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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再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就上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章程修订事宜办理相关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7
债券代码:127099 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更好地适应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结合战略发展规划和当下实际经营情况,对部分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与优化,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组织架构调整后的具体事宜。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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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债券代码:127099 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2024年度向下属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盛航恩典航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恩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盛航时代国际海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时代上海”)全资子公司。
为提高盛航恩典融资效率,满足其运营的实际资金需求,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2024年度公司拟按照所持盛航时代上海的股权比例(即51%),公司控股子公司盛航时代上海拟按照所持盛航恩典的股权比例(即100%),在盛航恩典申请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理、押汇等综合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100万元,盛航时代上海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本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以公司所持盛航时代上海的股权比例为限,盛航时代上海其他股东方,以其所持盛航时代上海的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上述公司及盛航时代上海担保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担保额度在上述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在担保额度以及股权比例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书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等,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二)担保额度预计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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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盛航恩典为盛航时代上海于2024年3月投资设立的单船公司,截至目前尚未实际运营,尚无财务数据。
(三)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2024年度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公司及控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盛航恩典航运(上海)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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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
盛航恩典为盛航时代上海于2024年3月投资设立的单船公司,截至目前尚未实际运营,尚无财务数据。
3、最新信用等级情况:信用等级良好,无贷款逾期的情况。
4、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公示信息查询,盛航恩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及担保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及盛航时代上海对下属子公司盛航恩典担保额度的预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公司及盛航时代上海将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盛航恩典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将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及盛航时代上海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下属子公司实际资金需求进行的合理预估,有利于提高其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盛航时代上海其他股东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本次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此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二)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盛航时代上海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有效提升控股公司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且盛航时代上海其他股东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公司及盛航时代上海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盛航时代上海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其资金的实际需要,公司及盛航时代上海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且盛航时代上海其他股东方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五、公司累积对外担保金额和逾期对外担保金额(含本次)
本次公司及控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53,554.3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含本次)为1,0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逾期担保、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3
债券代码:127099 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2024年度总体经营目标,为促进业绩增长,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为不断推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提升治理水平,确定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调动监事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和检查职能,确定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讨论了《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讨论了《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鉴于上述议案涉及全体董事、监事的利益,故上述两项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新的薪酬方案审批通过后止。
三、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1、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10万元/年(税前)。
2、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管理岗位担任具体职务,在公司领取职务薪酬。薪酬方案结合岗位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同行业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实行年薪制,并与公司考核实绩挂钩,按月发放基薪。
(二)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根据其在管理岗位担任具体职务,在公司领取职务薪酬。薪酬方案结合岗位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同行业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实行年薪制,并与公司考核实绩挂钩,按月发放基薪。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管理岗位担任具体职务,在公司领取职务薪酬。薪酬方案结合岗位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同行业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实行年薪制,并与公司考核实绩挂钩,按月发放基薪。
四、其他说明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按月发放,年度统一结算,独立董事薪酬按月发放。
(二)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聘、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三)上述薪酬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四)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董事和监事薪酬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27099 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条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未成就,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将4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10.6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2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3月18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因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条件。故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4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4万股。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七)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2022年9月5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9.2万股,授予价格为8.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2年9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5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2万股。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
(九)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十)202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3名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2023年7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106.1333万股减少至17,097.7333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十一)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10.6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2023年9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预登记,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10.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469%。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9月2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十二)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9.6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2024年3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预登记,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9.6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146%。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4月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十三)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条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未成就,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将4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10.6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2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调整原因、调整方法、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205.71万元,2023年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487.74万元。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11,181.84万元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65.34%,未达到公司层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解除限售系数100%的业绩考核目标,亦未达到公司解除限售系数85%的业绩考核目标。基于以上原因,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未成就,公司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将4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10.6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2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原因、调整方法、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1、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90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实施完毕。
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71,061,3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4月24日实施完毕。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议案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且尚未实施。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实际情况,需对本次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① 回购数量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② 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① 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3、调整后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1)回购注销首次授予46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调整情况
① 2021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回购数量:Q=Q0×(1+n)=790000×(1+0.4)=1106000股
回购价格:P=P0÷(1+n)=11.7÷(1+0.4)=8.3571元/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因未能解除限售由公司收回,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② 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因未能解除限售由公司收回,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③ 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鉴于首次授予46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并拟回购注销,因参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取得的现金分红全部由公司收回,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2)回购注销预留授予2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调整情况
① 2021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发生在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之后(即2022年4月18日)。且公司已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因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不作调整。具体回购数量为19.60万股,回购价格为8.26元/股。
② 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因未能解除限售由公司收回,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③ 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鉴于预留授予2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并拟回购注销,因参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取得的现金分红全部由公司收回,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46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数量为110.60万股,回购价格为8.3571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25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数量为19.60万股,回购价格为8.26元/股。本次回购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支付价款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0,977,333股减少至169,675,333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1、上表变动前股本结构情况为截至2024年4月24日的公司股本情况。
2、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责,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五、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回购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实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实施,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盛航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本次回购注销已取
(下转28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