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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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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9版)

(三)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包括:将在召开审议当年度现金分红议案的股东大会前召开“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审议当年度现金分红议案的股东大会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公司将保持战略定力,不断深耕主业,致力于不断开发新能源汽车领域及相关散热领域的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电池相关材料及铝热传输材料,进一步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本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盈利情况、可分配利润的充裕程度及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4-00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情况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收入、利润来源对关联交易无重大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国桢先生、YouRuojie女士回避表决,公司其他非关联董事全票同意通过本议案。关联监事潘利军先生回避表决,公司其他非关联监事全票同意通过本议案。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平阳诚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尤金焕、尤小华将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2024年度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核查和审议,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情况和计划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注:鉴于公司关联方数量较多,与同一控制人下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进行合并列示,其中实际与单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公司已单独列示关联方信息及交易金额。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注:鉴于公司关联方数量较多,与同一控制人下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进行合并列示,其中实际与单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公司已单独列示关联方信息及交易金额。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4577711Q

成立时间:2008年6月5日

法定代表人:刘东明

注册资本:1280万欧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月工路1369号

主要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聚氨酯硬泡、高强度聚氨酯板等保温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等售后服务,销售自产产品。以上同类商品及砂浆、网格布、保温钉等配套辅助材料的批发、进出口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浙江峰客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6792466G

成立时间:2008年8月14日

法定代表人:许玉军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66号2幢601室

主要股东:许玉军、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评估;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安防设备销售;企业管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工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357609

成立时间:1995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尤飞宇

注册资本:13868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

主要股东:尤小平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品牌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华峰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67763188E

成立时间:2007年10月9日

法定代表人:孟启贵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6幢3层

主要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那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化工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浙江聚合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0N0Y18

成立时间:2018年1月31日

法定代表人:尤飞宇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172-8

主要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陶瓷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HUAFON SINGAPORE PTE.LTD.

成立时间:2022年7月25日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注册地址:新加坡实笼岗路(SERANGOON ROAD)987号

主要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各类商品的批发贸易。

7、HUAFON (HONG KONG) TRADING CO.,LIMI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403658

成立时间:2022年9月8日

法定代表人:尤飞煌

注册资本: 100万美元

注册地址: UNIT2 LG1 MIRROR TOWER 61 MODY RD TST KLN

主要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各类商品的批发贸易。

8、尤小华,就职企业为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9、钱彩霞,退休人员,无就职企业。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杭州峰客电气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的企业;

3、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4、华峰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营企业;

5、浙江聚合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6、HUAFON SINGAPORE PTE.LTD.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7、HUAFON (HONG KONG) TRADING CO.,LIMI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8、关联自然人尤小华系公司董事长近亲属。

9、关联自然人钱彩霞系公司董事长近亲属。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各主要关联法人均系依法注册成立,合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一定的规模,且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由交易双方参照国家定价、市场价格进行协商定价,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市场价格以产品销售地或提供服务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在无市场价格参照时,以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作为交易价格及费率的定价依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可充分发挥关联方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建立于平等、互利基础之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4-005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并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24年4月25日,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 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小金

表格中时间为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即时间记录为2023年,对应2022年报审计财务报表期间为2023年度。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许清慧

表格中时间为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即时间记录为2023年,对应2022年报审计财务报表期间为2023年度。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俞伟英

表格中时间为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即时间记录为2023年,对应2022年报审计财务报表期间为2023年度。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独立复核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审计服务收费是根据业务的工作量、工作要求、责任轻重、繁简程度等要素以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和执业经验,能够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4-006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自上述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披露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Ⅰ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Ⅱ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Ⅲ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第②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②项下Ⅰ和Ⅲ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下转291版)

(上接289版)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陈国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阮海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洪妹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国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阮海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洪妹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国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阮海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洪妹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国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阮海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洪妹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国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阮海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洪妹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