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939 公司简称:重庆建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01,792,866股,以此为基数计算预计分配利润19,017,928.66元(含税)。在本方案审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如因存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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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行业情况分析
1.房地产调整仍在持续,住房供应体系或有变化。
2023年以来,在“保交付”政策支持下,房屋竣工面积实现阶段性增长,但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新开工面积均保持历史罕见的持续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1.09万亿元,同比下降9.6%;全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83836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2%。尽管2022年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房地产托底支持政策,特别是2023年,监管以“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定调楼市,出台了“认房不认贷”、“双限”解除、限价松绑、普宅标准优化、房票安置等一系列重磅宽松政策,房地产供给端的行业融资亦呈现边际改善态势;但房地产流动性压力犹存,而且传导至涉房业务较多的建筑企业,使其在项目拓展及工程回款方面面临巨大压力和风险;需求端的居民收入预期减弱等因素也制约着市场修复节奏,房地产投资、销售等方面依然承压,市场调整仍在持续。为稳定地产预期,探索房地产新发展模式,2023年以来中央政治局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加大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以弥补房地产市场带来的供给结构的失衡,未来我国住房供应体系或将发生变化,建筑企业房建业务内部结构占比将随之变化。
2.基建投资延续增长,化债风险逐步释放。
基建投资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效应,相较于房地产和制造业投资,更能发挥稳定增长的“压舱石”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5.9%,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一定程度弥补了消费收缩缺口。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持续弱化,存在较大的隐债化解压力,部分弱区域地方政府存在一定收支矛盾。为了统筹地方债务风险和稳定发展,2023年7月以来,中央推出了“一揽子化债方案”,包括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发行特别国债、推进金融化债等工作,有效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债务压力。2023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新增“先立后破”的表述,在防风险作为底线的大背景下,后续或将出台更多增量政策帮助“一揽子化债方案”的平稳落地,有望改善建筑企业的回款情况;同时会议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鼓励新基建、新能源等国家战略方向发展,提供新的建筑业务增量。来自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报告显示,2024年各省份获得的提前批专项债、一般债额度加总分别为22,800亿元、4,320亿元,其中一般债总额度和2023年持平,各省份提前批一般债额度同比变化不大;各省份专项债总额度同比增加900亿元(增长4%),但结构有所变化,经济大省获得专项债额度同比增加,高风险省份额度则下降,以统筹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配合下,2024年宏观经济修复将继续以基建领域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助力形成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3.受政策驱动和市场引领,装配式建筑渗透率或将提升。
近年来,在“双碳”的背景之下,国家对装配式建筑高度重视,以相关利好政策大力扶持行业发展。2023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2023年底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建筑业板块,要持续在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上下功夫,努力为全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北京等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新路径,通过一年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出台了装配式建筑专门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少地方更是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部分省市对正在大力推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文件中明确要求或鼓励装配式建筑工艺。在政策驱动和市场引领下,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等相关产业能力将快速提升,装配式建筑规范化程度日趋完善,规模化带动建筑预制成本逐步下降,行业空间或将持续扩容。
(二)市场地位
公司作为重庆市最大建筑企业集团,以及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2023年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为中国企业500强,被《财富》评选为中国上市公司500强企业,并跻身“基建、建筑、工程”类榜单前20位。长期以来,公司坚持技术立企、人才强企,加强科技创新和统筹组织,推动建筑工艺提档升级,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对中高端产品的渗透力。随着“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等加快推动落实,重庆“两点”“两地”战略的持续推进和不断深化,给公司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业务发展的重要机会。展望未来,公司将突出建筑施工优势,坚持以重庆市为主战场,全力打造集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增值服务为一体的全生命周期千亿级综合性建筑企业集团,推动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企业。
公司是以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等业务为主业,集工程设计、机械制造、建筑材料生产、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服务为一体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公共与民用房屋建筑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等;高等级公路及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水利、港口、隧道等的施工、建设与投资;建筑机械设备、器材、构件、钢结构、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物流、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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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经营模式主要分为施工合同模式和融资合同模式两个类别。其中,施工合同模式主要用于房屋建设、基建工程、专业工程、建筑装饰等业务;融资合同模式主要用于部分基建工程业务。
1.施工合同模式:主要的施工合同模式有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等。
工程总承包:公司在拥有的工程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提供承揽承建服务。工程总承包范围最广,包括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聘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数据,最后向业主移交完工工程,直接对业主负责。
EPC模式:受业主委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公司充分发挥在设计、采购、施工等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施工总承包:公司直接与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按照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工程和各个专业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保证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满足业主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商负责。
专业承包:是从业主或施工总承包商处分包某专业工程进行施工。公司主要在桩基工程、防水工程、安装工程、通风管道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建筑装饰等领域实施专业承包。
2.融资合同模式:主要的融资合同模式有PPP、BOT、BOO投资模式等。
PPP模式:公司通过资本运作来承揽业务的一种形式,经过招采程序后,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或政府代表方合作,各方作为股东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对PPP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进行全面管理并对实施机构负责。
BOT模式: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特许权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并在一定时期内对建设项目享有经营权,依据合同约定在运营期内通过收取运营费用、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
BOO模式: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特许权协议,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政府。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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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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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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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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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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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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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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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4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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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新签合同额563.44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447.10亿元,同比减少约9.36%;实现利润总额1.39亿元,同比减少约40.3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0.38亿元,同比减少约75.18%;截止报告期末,资产总额869.90亿元,同比增长6.00%;净资产87.60亿元,同比减少约5.29%;资产负债率89.93%,同比增加1.2个百分点。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4-036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债券代码:254104 债券简称:24渝建0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园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园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投公司”),涉案金额7,159.42万元。2023年11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渝仲字第2253号裁决书:1.园投公司支付设计费210.34万元及违约金;2.园投公司支付地勘费32.9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园投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939.89万元及违约金;4.园投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2,413.98万元及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损失的总和不超过10,793.11万元;5.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6,834.49万元。本案结案。
(二)与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年9月,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交投”)诉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6,981.67万元。审理期间,交建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额199.16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莆田市中院作出(2023)闽03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交建公司支付工程款5,296.49万元及利息、支付奖励金50万元;驳回交建公司对新恒基公司的其他一审反诉请求;驳回交建公司其他上诉请求。2023年11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305执3171号结案证明书。截止本公告日,交建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三)与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 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起诉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78.5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遂宁市中院作出( 2023)川09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一审判决;(2)天盈公司支付回购款 953.78 万元以及截止2022年1月30日的违约金650万元及后续违约金;(3)驳回城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城建公司已收回案款1,742.94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期工程)
2022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铸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盛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675.69万元。2023年4月,三建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江津区法院作出(2022)渝0116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三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金兆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兆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地产集团”)、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和煦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927.12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102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四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金科和煦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12.25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1129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四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金科和煦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738.56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120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四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澳海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澳海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海公司”)、重庆同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94.47万元。2024年1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2民初51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1.准许七建公司撤回起诉;2.准许澳海公司撤回反诉。本案结案。
(九)与中国南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中国南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89.30万元。2023年1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1.南充公司给付工程款1,561.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九建公司在南充公司欠付1,561.28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九建公司支付水电费20.00万元;4.九建公司支付维修整改费15.30万元,该款在此后退还质保金时予以扣减;5.驳回九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南充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3)川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3.南充公司给付工程款1,237.62万元及违约金;4.九建公司在南充公司欠付1,237.62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九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南充物流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收回案款1,818.27万元(其中通过三方债权债务冲抵收款495.73万),本案结案。
(十)与安顺市平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安顺市平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顺住建局”)诉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78.36万元。2021年9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安顺住建局1.给付工程款980.63万元;2.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3.驳回九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12月,九建公司与安顺住建局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收回案款1,329.92万元,本案结案。
(十一)与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55.37万元。2023年3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01民初113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十一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二)与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501.09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9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的撤诉。本案结案。
(十三)与重庆金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睿源公司”)和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43.66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91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的撤诉。本案结案。
(十四)与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郡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689.86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91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的撤诉。本案结案。
(十五)与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688.37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5民初91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住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十六)与吴诗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6月,吴诗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47.28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市政一公司支付工程款3,818.77万元及利息;驳回吴诗全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一公司已支付案款4,307.45万元。本案结案。
(十七)与梁如飞、胡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年6月,梁如飞、胡伟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四川旭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傲劳务”)、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标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标凡”)、本公司诉至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81.48万元。2021年1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20)黔2328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1.旭傲劳务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共计865.77万元及因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2.旭傲劳务退还原告梁如飞、胡伟履约保证金100万元;3.重庆标凡对被告旭傲劳务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梁如飞、胡伟的其余诉讼请求。梁如飞、胡伟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9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院作出(2021 )黔23民终1822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4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28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1.旭傲劳务向梁如飞、胡伟支付工程价款204.47万元及利息;2.旭傲劳务赔偿停工损失651.27万元;3.旭傲劳务退还保证金100万元;4.重庆标凡对被告旭傲劳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梁如飞、胡伟的其余诉讼请求。城建公司及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结案。
(十八)与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2月,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00.00万元。三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1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23)云民再73号再审判决书:1.撤销本院(2021)云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2.维持(2019)云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三建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园区公司”)诉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05.52万元。2023年8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 2022 )云2901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书:创意园区公司1.支付工程款1,749.17万元及利息;2.支付停工损失1,860.54万元;3.支付鉴定费8万元;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29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二)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经济纠纷
2021年2月,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海公路管理局”)因经济纠纷,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公司,涉案金额1,235.32万元。交建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反诉金额1,086.50万元。2024年2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宁仲裁字第0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驳回青海公路管理局的全部仲裁请求;2.驳回交建公司反请求中要求青海公路管理局向其支付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的安全生产费31.29万元的仲裁请求;3.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交建公司因工期延误增加的企业管理费用114.79万元;4.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因工期延误增加的混凝土搅拌设备租赁费54.58万元;5.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因自采料场变更而增加的运输费用 251.45万元;6.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因主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250.72万元;7.青海公路管理局支付资金占用费75.91万元;8.驳回交建公司要求青海公路管理局承担律师费10万元的仲裁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交建公司与青海公路管理局正协商支付事宜,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交建公司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与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綦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62.00万元。该案在五中院立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将涉及恒大集团的案件集中管辖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三建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2024年4月,重新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金额变更为38,143.1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四)与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生裕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426.09万元(变更后为1,155.26万元)。2023年2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0109民初10469号民事判决书:和生裕公司1.支付工程款540.89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支付赶工奖609.6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五)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期工程)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鼎铸公司、渝盛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456.86万元(变更后为4,720.28万元)。2023年2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16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鼎铸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2,330.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支付工程款2,390.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渝盛公司对鼎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六)与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远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清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229.00万元。2023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5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远清公司1.支付已完工工程款12,179.92万元;2.三建公司在12,179.92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协信·天骄星城项目总承包工程除相关已完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重庆远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远清公司的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七)与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32.00万元。2023年7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1.渝富公司支付工程款3,286.46万元,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2.渝富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九建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87.00万元;3.驳回九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渝富公司反诉请求。渝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3)渝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八)与重庆协信控股集团阿卡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协信控股集团阿卡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卡迪亚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70万元。九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变更为4,804.55万元。2022年10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5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1.阿卡迪亚公司支付工程款936.39万元;2.阿卡迪亚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3.驳回九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3)渝民终102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民初24号民事判决;2.阿卡迪亚公司支付九建公司工程款123.39万元;3.阿卡迪亚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4.驳回九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九)与贵阳亨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亨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特公司”),涉案金额9,460.95万元。2023年10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穗仲案字第16348号裁决书:亨特公司1.支付工程款8,278.91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费;3.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支付50.00万元律师费;5.仲裁费共59.89万元,由亨特公司承担53.90万元,住建公司承担5.99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十)与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璧锦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璧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璧升公司”)、重庆璧锦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026.96万元。2023年10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20民初8649号民事调解书:1.璧升公司支付4,440.02万元欠款;2.上述欠款分11期支付;3.住建公司和璧升公司确认,对于调解协议第二条第1笔至第10笔约定付款时间,若璧升公司实际提前付款或者延迟付款,则对于相关资金占用费在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第11笔约定付款640.02万元时多退少补;4.对于未到期的质保金114.64万元,其中44.12万元于2023年7月28日前支付,26.06万元于2023年12月27日前支付,剩余44.46万元于2024年8月4日前支付;5.璧升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合计45.46万元。6.若璧升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住建公司有权要求璧升公司立即支付所有欠款及资金占用费;7.若璧升公司未按本协议第四条支付质保金,璧升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费;8. 璧锦公司、创盈公司和蕴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十一)与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亨特科华置业有限公司、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亨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得公司”)、贵州亨特科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贵州亨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特公司”)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177.07万元。2023年5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1.华利得公司和科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1,232.6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706.70万元;2.华利得公司和科华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02.64万元;3.住建公司对案涉房屋在工程款11,232.62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翰林公司、亨特公司对华利得公司和科华公司不能履行判决第一、二、三项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5.住建公司继续对涉案项目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6.驳回住建公司其余诉讼请求;7.驳回华利得公司其余反诉请求。华利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9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华利得公司和科华公司支付工程款9,232.6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706.70万元;4.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住建公司对案涉房屋在工程款9,232.62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5.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翰林公司、亨特公司对华利得公司和科华公司不能履行判决第二、三项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6、驳回住建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华利得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十二)与重庆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708.46万元。2023年11月,垫江法院作出(2023)渝023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红星公司1.支付工程款3,530.01万元;2.十一建公司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3.支付资金占用费528.45万元;4.退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5.驳回十一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正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正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扬公司”)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正扬公司支付工程款4,500.00万元;(2)正扬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3)三建公司对所施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正扬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2年9月,正扬公司将位于重庆恒大英利正扬地块云邸项目续建专项及配套建设工程发包给三建公司承建,并签订《重庆恒大英利正扬地块云邸项目续建专项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进场施工,一直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的约定进行施工,并完成一定产值,但正扬公司一直拖欠支付工程款4,500万元,为维护三建公司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业地产”)、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创地产”)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380.6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朗业地产支付工程款5,462.3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朗业地产支付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146.59万元;(4)支付损失771.71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5)浩创地产在诉讼请求二、三、四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6)十一建公司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7)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7月,朗业地产与十一建公司签订了《浩创.半山溪谷( 1#至 10#、D2#、电梯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 12月。2020年9月,浩创地产向十一建公司出具《浩创.半山溪谷项目一标段工程款支付担保》,主要内容为本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以朗业地产与十一建公司就本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最终决算金额为准,朗业地产出具无法支付工程款相关资料后,浩创地产自愿代为支付剩余工程款。2023年4月,朗业地产与十一建公司进行交付事宜的专题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朗业地产未按纪要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足影视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03.2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大足影视公司(1)支付工程款4,210.93万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92.33万元;(2)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及房屋、地下车库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大足影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住建公司与大足影视公司就清晖院一期(洋房、幼儿园及商业)项目土建(安装)工程签订《总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大足影视公司拖欠住建公司工程款4,210.93万元,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重庆恒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恒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南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重庆公司”)诉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82.52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判令解除住建公司与恒南公司签订的案涉《重庆潼南恒大绿洲D6-6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恒南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万元并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3)恒南公司支付停工损失725.35万元(最终金额以鉴定金额为准);(4)恒南公司支付赶工奖57.17万元;(5)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6)恒大重庆公司就上述第2、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0月,恒南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住建公司签订了《重庆潼南恒大绿洲D6-6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但恒南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住建公司工程进度款。截止目前,未向住建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导致案涉项目于2021年3月起陆续处于窝、停工状态,并于2021年8月起全面停工至今,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66.39万元。因审理期间,比速公司与市政一公司办理结算,遂变更诉讼请求,涉案金额变更为9,365.63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比速公司:(1)解除双方签订的《比速汽车南充制造基地一核心部品制造项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支付工程款8,539.2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支付损失463.9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362.50万元;(5)银翔公司在比速公司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6)市政一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比速公司与市政一公司签订了《比速汽车南充制造基地-核心部品制造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市政一公司进场施工后,比速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案涉项目于2019年7月停工,期间产生了停工窝工损失。停工后,市政一公司依据施工材料申请比速公司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办理结算。2023年5月,双方办理了案涉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结算,但比速公司未支付完毕,故市政一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林夏、林启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林夏、林启华诉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05.88万元。后案件由长寿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林夏向市政一公司支付垫资款4,545.43万元及利息暂计260.45万元;(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3)林启华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月,市政一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公司”)签订《华岩隧道西延伸段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市政一公司于2016年8月开工承建,2021年5月完工。2023年5月,市政一公司与发包人城建发展公司办理结算。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市政一公司与林夏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林夏为案涉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负责。2018年7月,林启华向市政一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加入因案涉工程引起的债务中,与林夏共同承担案涉工程所涉的全部债权债务。后林夏、林启华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市政一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腾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腾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希置业”)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64.1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腾希置业:(1)支付工程款4,375.64万元及利息暂计588.53万元;(2)市政一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市政一公司与腾希置业共同签订了《银翔·永川纵达国际汽车城一期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腾希置业将纵达城一期委托由市政一公司承建。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22日开工以来,双方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共计十八期进度产值审核。合同履行中,腾希置业久拖进度款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政一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国投公司”)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兰州国投公司(1)支付工程款4,300万元(以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准);(2)支付利息暂定60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城建公司与兰州国投公司就兰州市北环路(二期)东线工程二标段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城建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内容,并完成了所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兰州北环路工程全线于2016年9月建成通车。2017年7月,总包方、监理方和业主方作出了《工程结算书》。截止起诉之日兰州国投公司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约4,900万元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渝公司”)诉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688.56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中渝公司支付工程款7,868.56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300万元);(2)中渝公司赔偿停工损失50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20万元);(3)依法拍卖案涉工程,并判决三建公司在中渝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中渝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三建公司与中渝公司就贵阳恒大中央广场A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一系列补充协议,对工程施工范围、部分工程新增、变更以及按时完成施工进度应获得的赶工奖励金额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11月,三建公司与中渝公司签订《〈贵阳恒大中央广场A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原合同及原合同的补充协议终止,已完工部分按原合同相关条款办理结算,未完成部分(A1地块7-12号楼)后续工程不再履行。2021年7月、2022年6月,双方就部分工程进行了结算,但中渝公司一直拖欠三建公司工程款,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鸥公司”)及重庆曲江新鸥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鸥鹏公司”)诉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966.6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蕴鸥公司(1)支付工程款5,548.64万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暂计368.03万元;(2)支付律师费50万元;(3)新鸥鹏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住建公司对蕴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8月,住建公司与蕴鸥公司就鸥鹏·中央公园十三期1、2、3号楼、幼儿园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已竣工验收。2022年7月,双方就工程进度欠款及结算等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因蕴鸥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已经严重违约,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与重庆佳源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佳源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679.57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决:佳源公司(1)支付工程款7,679.57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住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鉴定费用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佳源公司与住建公司就中国摩(重庆)项目JO1-17/05地块总承包工程签订《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2020年3月工程开工,施工过程中因佳源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工程两次长期停工,停工时间长达近一年半。2022年9月二次复工至今,住建公司已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但佳源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办理工程结算,拖欠前期工程进度款,拒不解决赔偿前期现场停工给住建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增加费用,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与肖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肖洪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涉案金额4,063.6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城建公司1.向肖洪支付工程款2,651.01万元及利息1,101.26万元;2.返还肖洪履约保证金220万元及利息91.3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城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城建公司与永盛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贵州商贸物流港一期一、三标段项目房建A2-A4.C1-C8 栋及永盛和大道、景观河道及桥梁工程项目。2013年6月,城建公司与肖洪签订了《风险承包协议》,《风险承包协议》签订前后城建公司分别与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重庆康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重庆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四川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贵州商贸物流港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上诉四家劳务公司施工。现肖洪称城建公司欠付其工程款,将城建公司起诉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2023年利润总额347.30万元,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4-037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债券代码:254104 债券简称:24渝建0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14点30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建工产业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德祥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建工2023年年度报告》及《重庆建工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建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建工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临2024-03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建工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临2024-03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建工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2024-040)。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建工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分项表决,董事在审议涉及本人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时回避表决:
董事会逐项表决了上述议案,相关董事回避表决。
1.唐德祥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2.周进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3.闫学军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4.鲁学佳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5.赵勇军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6.黄新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7.温泽彬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8.曾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9.张永水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陈箭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童文光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分项表决,董事在审议涉及本人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
时回避表决:
1.周进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2.闫学军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3.党智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黄子俊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夏煦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程亮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窦波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融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建工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临2024-04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盘活资产的议案》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建工关于预计盘活资产的公告》(临2024-04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将以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计划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计划的议案公司
(10)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
(11)关于修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12)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
(13)关于预计公司盘活资产的议案
授权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发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与会董事还听取了《重庆建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重庆建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暨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报告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4-039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债券代码:254104 债券简称:24渝建0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277,997,932.87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01,792,86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017,928.66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0.59%。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及股东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下转3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