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42版)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或等值外币,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需求为基础,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可能带来汇率的大幅波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三)履约风险: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交易原则: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性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二)制度建设:公司已制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三)交易管理: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预警管理:公司财务中心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管理层,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稳健性。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并在定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亦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履约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2022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19,475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7.1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02,231,830.5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17,677,388.4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84,554,442.02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2年9月6日公司此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企业首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281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118,247,393.59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2020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于第一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人民2,118,247,393.59元(其中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净额人民币 58,932,324.38元)。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基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研发生产项目”已投资完成,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研发生产项目”予以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661.33万元已转出,上述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净额,实际转出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集资金剩余金额为准。结余募集资金转出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公告(编号:2023-021)。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因新增生产需求及工艺流程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优化规划方案整体面积共增加35,69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增加了12,437平方米用于化学合成dNTP及磁珠的研发与生产以及仓库存储。建设面积增加导致总投资额增加及相应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未发生变更,投资总额由126,437.19万元调整为154,520.04万元,增加投资总额28,082.85万元,增加比例为22.21%,新增投资额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公司拟新增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大智造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来将通过增资或借款的方式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划转至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事项于2023年8月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2023年8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编号:2023-030)。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决定新增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大智造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13,503.67万元对深圳销售进行增资,全部计入新增注册资本。为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与经营环境,推动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调整部分实施地点,以及对营销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该事项于2023年8月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2023年8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编号:2023-030)。
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施的议案》,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智造”)增资126,437.19万元;拟对青岛华大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智造”)增资19,787.44万元。本次增资金额全部计入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武汉智造、青岛智造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详见公司2023年8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施的公告》(编号:2023-03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变更“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实施方式由购置办公楼建设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变更为使用现有可使用的房产开展研发项目,实施地点由深圳市南山区变更为深圳市盐田区,以及对应调整投资结构并同意将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12月。本次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和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均未发生变化。该议案已经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研发中心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401467号)。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401467号),并通过取得募集资金监管协议、2023年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募集资金金额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因新增生产需求及工艺流程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优化规划方案整体面积共增加35,69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增加了12,437平方米用于化学合成dNTP及磁珠的研发与生产以及仓库存储。建设面积增加导致总投资额增加及相应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未发生变更,投资总额由126,437.19万元调整为154,520.04万元,增加投资总额28,082.85万元,增加比例为22.21%,新增投资额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上述事项于2023年8月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2023年8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编号:2023-030)。
附表2:
2023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4-025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大智造”)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保本型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现金管理概述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高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
(二)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资金来源
1、公司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8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19,475股,发行价格为87.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2,231,830.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17,677,388.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84,554,442.02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2年9月6日,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企业首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28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详见《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四)投资方式
1、自有资金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主要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短期保本型及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现金管理产品的受托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用于购买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保本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现金管理产品的受托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用于购买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五)投资期限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该笔资金可滚动使用。
(六)实施方式
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八)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1、自有资金
通过对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将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虽然现金管理不属于风险投资,但现金管理产品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且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也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资金情况、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故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现金管理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将通过严格的内部审批机制进行控制。
3、法律风险: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时,存在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交易损失。公司将加强合同条款的专业审核,严控法律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负责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公司财务部门对购买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运行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四、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包括青岛华大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华大智造极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大智造普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MGI Americas Inc.、Complete Genomics, Inc.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等融资业务及与客户所签署销售合同下的履约义务等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683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公司拟在2024年度为公司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业务合作方)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担保范围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
本次拟对外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公司,计划担保额度明细如下表所示:
■
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超过担保额度之后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担保额度有效期内确定担保的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担保事项,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等相关一切事务并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可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额度调剂(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的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华大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19年5月30日
2、注册地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横云山路2号4号楼
3、法定代表人:倪鸣
4、注册资本:40,787.44万人民币
5、主营业务: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芯片耗材等研发、生产和销售
6、股权结构及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股100%,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8、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二)青岛华大智造极创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9年9月30日
2、注册地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横云山路2号2号楼608室
3、法定代表人:倪鸣
4、注册资本:4540.397万美元
5、主营业务:基因测序芯片的研发、生产和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芯片耗材的销售
6、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通过CGI HONG KONG CO., LIMITED间接持有青岛华大智造极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8、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青岛华大智造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4日
2、注册地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横云山路2号2号楼601室
3、法定代表人:倪鸣
4、注册资本:1540万美元
5、主营业务:试剂研发、生产和销售
6、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通过CGI HONG KONG CO., LIMITED间接持有青岛华大智造普惠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8、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四)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年8月29日
2、注册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3.1期24栋
3、法定代表人:张伟
4、注册资本:128437.19万人民币
5、主营业务:以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为代表的生命科学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
6、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股100%,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8、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五)MGI Americas Inc.
1、成立日期:2018年10月8日
2、注册地点:111 N. MARKET STREET, SUITE 300, SAN JOSE, CA 95113
3、注册资本:100美元
4、主营业务:实验室自动化系列产品的销售
5、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通过CGI Hong Kong Co., Limited间接持有其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6、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7、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六)Complete Genomics, Inc.
1、成立日期:2005年6月14日
2、注册地点:2904 ORCHARD PARKWAY, SAN JOSE, CA 95134
3、注册资本:0.1美元
4、主营业务:测序仪及配套设备的研发
5、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通过CGI Hong Kong Co., Limited间接持有其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6、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7、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业务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对公司整体发展有利。公司对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另外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预计上述担保事项不会给公司带来财务和法律风险。同时,公司将通过担保管理、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降低担保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683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4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为0.35%,公司无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六、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正常、持续经营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稳定,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授权期限内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担保额度有效期内确定担保的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担保事项,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等相关一切事务并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申请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4-020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简要原因说明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阶段,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投入、产能扩大等方面,不断提升公司技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公司对于未来资金需求较大,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负且合并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考虑公司目前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审慎研究讨论,拟定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下转44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