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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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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24年2月23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汪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公告编号:2024-005)

2、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汪凯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聘任李积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告编号:2024-007)

3、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东方超导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利用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4,705.36万元及自有资金305.29万元向东方超导增资5,010.65万元用于实施“年产100只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提升关键材料国产化保障能力和公司行业综合实力,为东方超导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公告编号:2024-008)

4、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10,643.08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574.87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68.21万元。(公告编号:2024-009)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黄志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黄志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2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董监高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4-027号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2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毛毛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6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方钽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和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59,281,81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新增股份59,281,818股,总股本为505,228,262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除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其余9名特定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121号),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13号),上述议案均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总股本仍为505,228,262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如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9名股东均承诺认购所获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4,819,6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50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9名;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因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张俊果 陈春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2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9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4,819,6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505%。

2.该部分股份于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解除限售的9名股东发行时承诺的限售期限为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4月30日。

一、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和股本变动情况

2023 年 9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59,281,81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新增股份59,281,818股,总股本为505,228,262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除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其余9名特定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121号),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13号),上述议案均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总股本仍为505,228,262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如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9名股东均承诺认购所获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4,819,6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50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9名;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因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