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21版)
附表1-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一)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编制单位: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附表1-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三)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编制单位: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42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 投资金额: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宏观政策的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效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1、募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92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0年6月9 日采取优先配售和公开发行的方式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6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为6年,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6,500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464,622.6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54,535,377.3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2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7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9,752,700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22,900,763股,向1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53.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3,773,491.2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76,226,461.7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07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3月1日采取优先配售和公开发行的方式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47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为6年,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470,000,000.0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3,462,735.8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6,537,264.1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2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7,057,890股,发行价格为25.2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999,985.8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22,127,237.3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7,872,748.4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4]00000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4月24日,公司前期募集资金65,453.54万元,已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2,747.36万元,所有募集资金均按要求投入相应募投项目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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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使用金额包括了对应募集资金产生的孳息等。
(2)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4月24日,公司前期募集资金297,622.65万元,已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79,210.41万元,所有募集资金均按要求投入相应募投项目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已使用金额包括了对应募集资金产生的孳息等。
(3)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4月24日,公司前期募集资金244,653.73万元,已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45,740.55万元,所有募集资金均按要求投入相应募投项目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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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使用金额包括了对应募集资金产生的孳息等。
(4)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4月24日,公司前期募集资金267,787.27万元,已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67,782.27万元,所有募集资金均按要求投入相应募投项目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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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使用金额包括了对应募集资金产生的孳息等。
(四)投资方式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五)投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次有权机构批准做出新的决议前有效,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六)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分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宏观政策的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相关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科目。
五、中介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43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计政策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列报: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 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 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 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披露: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 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 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披露: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 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 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 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 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 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7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8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 投资金额:预计2024年拟用于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6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上限。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可能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有一定的波动性,不排除本次委托理财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预期收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的情况下,为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委托理财金额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6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上限。
(三)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的资金均来自公司及其子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理财方式
公司拟选择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拟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五)投资期限
本次委托理财预计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2025年度理财产品额度之日止,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2025年度理财产品额度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该委托理财额度预计事项。
公司与委托理财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分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可能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有一定的波动性,不排除本次委托理财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相关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在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支出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科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9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专门会议审查意见如下:公司 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公司经营发展所需,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交易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R5BGB0L
3、法定代表人:李力
4、成立日期:2021年4月2日
5、注册资本:376,750万元
6、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办公楼402室
7、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8、主要股东情况:
单位:万元
■
9、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内蒙古鑫元总资产129.85亿元,净资产40.01亿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54.37亿元,净利润6.21亿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内蒙古鑫元系公司参股公司,且公司董事会秘书庄柯杰先生同时担任内蒙古鑫元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内蒙古鑫元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
内蒙古鑫元是一家专业从事硅料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具有相应的资本实力和健全的技术研发、服务团队,具备良好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相关交易价格将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4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会使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1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杨建良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事项,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3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为684,872,435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985,277股后的总股本683,887,158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677,743.16元(含税)。与公司2023年中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派发317,797,999.75元合并计算,2023年度全年公司累计派发现金红利331,475,742.91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44.7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董事薪酬符合既定方针,全体委员回避表决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因该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0票同意,7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因该议案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杨昊先生、季富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2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同时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130亿元的担保。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预计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所涉及的被担保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预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及发展需要,整体风险可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目前公司仍有部分自有资金尚处于闲置状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的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和有限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包头年产16GW光伏电池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在包头市青山区投资建设年产16GW光伏电池项目,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55亿元。政府提供“代征代建”支持,建成后交付公司租赁使用,公司分期对政府代征代建资产按约定价格回购。在满足相关协议约定的应回购条件后,公司就子公司回购可能产生的差额部分及违约责任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补足义务。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宜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投资建设包头年产16GW光伏电池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5)。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5、《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2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杭岳彪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3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有序开展,起到较好的风险防范和 控制作用,《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为684,872,435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985,277股后的总股本683,887,158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677,743.16元(含税)。与公司2023年中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派发317,797,999.75元合并计算,2023年度全年公司累计派发现金红利331,475,742.91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44.76%。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决策程序。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因该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基于谨慎原则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0票同意,3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同时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130亿元的担保。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6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在议案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立并,一直参与并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业务团队整体转入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业务团队执行的相关审计业务项目一并由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承接,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监事会一致同意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4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2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09,144,234.67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为684,872,435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985,277股后的总股本683,887,158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677,743.16元(含税)。
2023年中期,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317,797,999.75元。与本次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合并计算,2023年度全年公司累计派发现金红利331,475,742.91元(含税),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比例为44.7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分配方案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金额根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数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确定。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认为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决策程序。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5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公司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公司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止2023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相关的减值准备。
公司2023年度各项减值准备合计计提249,859,987.13元,转销 344,984,996.96元,转回(或收回)3,401.33元,增加2023年度利润总额95,128,411.16元。具体各项资产减值情况: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9,227,614.70元,转回(或收回)3,401.33元;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619,880.70元;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97,809.14元;存货计提跌价准备240,110,300.87元,转销344,984,996.96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确认。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
(一)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1.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坏账准备的计提原则
本公司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全部合同资产和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以及由租赁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在单项工具层面能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的应收款项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
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2023年度,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9,227,614.70元,转回(或收回)3,401.33元,影响当期损益(税前)减少9,224,213.37元。
(2)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619,880.70元,影响当期损益(税前)减少619,880.70元。
3.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023年度,公司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97,809.14元,影响当期损益(税前)增加97,809.14元。
(二)存货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则
报告期末,公司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照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下转7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