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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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相关内容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等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查,《公告》未准确披露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等文件,《公告》中存在多个错别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公司深刻吸取教训,已对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予以通报批评、书面警告和扣发绩效工资等内部处分。同时,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内控机制,进一步完善交叉校对及多轮复核制度,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低级错误。
2、公司将在《警示函》规定的时限内就有关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整改和处理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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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
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由于部分事实还在核实,年报编制和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将延期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和审计机构将积极配合,尽快落实有关事实情况,如期完成年报编制和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调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