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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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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6,969,724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977,095,93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969,724股后的股本970,126,208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7,012,620.8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70,126,208×0.1)÷977,095,932≈0.09929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29)÷(1+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包士金、包振华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8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4,849,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9%。包士金先生本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18,6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66%,占公司总股本的1.90%。

● 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振华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83,6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8.71%,占公司总股本的8.56%。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单位:股

2、本次质押股份均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二、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而且股份质押比例在可控范围之内,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积极应对,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影响。

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