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4-026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8,662,639.4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8月31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3月30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2021-046、2021-050、2022-020、2022-060、2023-005、2023-042、2023-062、2023-081、2023-090、2023-103、2024-020),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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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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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件状态:提起上诉
案件概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公司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81,348,401.68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2613号,判决驳回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告:2024-020)。
案件进展:现公司近期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民终59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8,542.01元由上诉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鲁0702民初4986号】(详见公告:2023-090)。
案件进展:近期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0702民初4986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35,720.31元及违约金;
(2)驳回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0元,财产保全费3,130元,合计7,640元,由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92.1元,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547.9元。
3、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达成调解
案件概述: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沪015民初102887号】(详见公告:2023-103),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驳回(详见公告:2024-020)。
案件进展:现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如下:
(1)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534,957.62元;
(2)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议;
(3)案件受理费43,079元,减半收取计21,5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39.5元,由原告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4、成都鸿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成都鸿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达成调解
案件概述:2021年以来,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成都鸿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双方并签署《设备采购及安装协议》《送货单》等材料。成都鸿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3-103)。
案件进展: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成都鸿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965,042.38元;
(2)如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需另支付原告成都鸿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2,500,000元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
(3)原告成都鸿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4)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议;
(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778元,由原告成都鸿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5、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诉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
案件状态:二审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宁05民初100号】,法院并作一审判决(详见公告:2020-067、2022-060)。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并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宁民终507号(详见公告:2023-062)。鉴于被告迟迟不按判决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宁05民终496号。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2016年,原告与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因被告一未完全支付工程款项,原告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原告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原告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300,425.17元;
(2)判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3,067.98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2、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诉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
第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2016年5月第三人中标被告系统建设项目,于2017年6月完工并投入运行,2018年11月,第三人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被告每年应向第三人支付合同款项,截至目前,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存在应付未付合同款的情况,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崇礼太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崇礼太舞旅游度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家口崇礼太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家口崇礼太舞旅游度假(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2018年7月,原告同被告一签署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12月完成竣工移交。经原告移交后,被告投入使用。因原告多次协商催促,被告一并未依约及时完成终验并支付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费用,原告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判令原告同被告一签署的承包工程合同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921,821.9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44,928.10元;
(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
(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承担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原告同被告于2022年11月签订《付款协议》,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3年3月支付了第一期欠款,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发函催款,被告仍拒绝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0,000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5、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崇礼太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崇礼太舞旅游度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一):张家口崇礼太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二):张家口崇礼太舞旅游度假(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2017年6月,原告同被告一签署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11月完成竣工移交。工程项目经原告移交后,被告已投入使用。截至目前,被告仍存在欠付工程款项,原告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判令申请人同被申请人一签署的承包工程合同解除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1,969,740.31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313,954.72元;
(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5)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二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6、上海东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提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东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提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达成调解
案件概述:因与上海提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上海东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上海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如下: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13,400元。
(2)本案仲裁费用8,63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如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则被申请人须另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申请人放弃其余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下再无其他争议。
7、上海恒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提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恒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提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达成调解
案件概述:因与上海提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上海恒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经上海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如下: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99,000元:
(2)本案仲裁费用8,11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如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则被申请人须另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申请人放弃其余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及《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分包合同》项下再无其他争议。
8、上海国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申请人):上海国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达成调解
案件概述:因与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海国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如下:
(1)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上海国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3. 94万元;
(2)若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上海国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全部未付货款申请强制执行;
(3)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4)案件受理费7,978.76元,由上海国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89.38元,由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89.38 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国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9、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协议和补增协议,原告按约交付产品货物,因被告未完全支付采购货物款项,原告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380元及违约金;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4-025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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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博文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凯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李翔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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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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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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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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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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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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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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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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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申请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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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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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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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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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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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6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律师:贾偲楠、吴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