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8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潘云峰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潘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潘云峰:
经查、你作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配偶沈亚萍于2024年2月8日买入52,900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22,494元,并于2024年3月8日卖出33,800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69,820元。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潘云峰先生及其配偶沈亚萍女士高度重视河南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7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
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潘云峰先生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知悉潘云峰先生之配偶沈亚萍女士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3月8日存在因误操作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相关情况
经核查,沈亚萍女士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3月8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了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
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计算,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 20,0370.37 元。【计算方法:所获收益=(卖出成交均价-买入成交均价)*短线交易股数】。
沈亚萍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其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获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亚萍女士仍持有公司股份,潘云峰先生除通过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外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潘云峰先生及其配偶沈亚萍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沈亚萍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核实,潘云峰先生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涉及期间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筹划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短线交易系沈亚萍女士误操作所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潘云峰先生及沈亚萍女士已充分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潘云峰先生及其亲属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