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30版)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中文名称“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Shenzhen VMAX New Energy Co., Ltd.”变更为“Shenzhen VMAX New Energy (Group) Co., Ltd”。公司股票简称及公司股票代码保持不变。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情况,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增加“企业管理”,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变更前:
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模块电源、AC-DC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拟变更后:
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模块电源、AC-DC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本次的实际情况,现拟将公司名称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此次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此次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具体事宜。
鉴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16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6日
至2024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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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8、9
议案7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万仁春、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议案8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万仁春、杨学锋、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议案9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万仁春、刘钧、冯颖盈、杨学锋、姚顺、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5月13日(上午9:30-下午17:00)
(二)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三)股东登记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2024年5月13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四)注意事项: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电子邮箱:vmsss@vmaxpower.com.cn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0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02,395,400.12元,2023年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94,421,428.54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252,574,285.2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金额占2023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27%。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上述2023年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金额暂按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20,957,142股计算,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计算基础,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增减变动的,公司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09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下同)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为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不超过12.57亿元的担保额度;
● 被担保人: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80,823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无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其全资股东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将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公司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其剩余股东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以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57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预计担保额度分配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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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调剂。如在本次额度预计的授权期间内发生新设立或收购各级全资子公司的,对该等公司提供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无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其全资股东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将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公司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其剩余股东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以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上述担保预计额度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审议相同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批程序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8年11月12日
2、注册资本:82,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往西北约90米
4、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5、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医疗电源、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84,269.36万元,负债总额为203,594.98万元,净资产为80,674.38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47,063.26万元,净利润为2,225.39万元。前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9年7月24日
2、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1号厂房(申报承诺)
4、法定代表人:宋德林
5、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工业产品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0,606.60万元,负债总额为18,906.53万元,净资产为1,700.07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1,827.04万元,净利润为-632.34万元。前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8月23日
2、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芳路8号
4、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从事机电科技、环保科技、医药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其股东构成为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50.00%,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0.00%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57,614.65万元,负债总额为36,843.70万元,净资产为20,770.95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5.93万元,净利润为-250.00万元。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上述计划授信及担保总额仅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授信并担保事项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健开展,并结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需求。被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4,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6,823万元(或等值外币),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合计为人民币80,8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1.1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有利于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融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后审慎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1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中短期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现金管理产品类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有效期及前述资金额度内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计划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交易对方为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本次现金管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其投资收益不排除会受到利率、政策等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现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决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开展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1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法律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不做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业务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和占用授信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在授权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英镑、新币、港币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五)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可能带来汇率的大幅波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2、履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3、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及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2、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3、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前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开展业务。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审计部将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高积极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不良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关于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增强财务稳健性,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规定,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内控程序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和风险控制。本次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保荐承销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近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对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专户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公司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过程中,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已依规使用完毕,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司本次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银行账号15551719508801)、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银行账号620066982)、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银行账号777077291144)、兴业银行深圳蛇口支行(银行账号338150100100244060)以及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银行账号761477510251)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处理。公司于近日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并将结余资金合计人民币135,308.58元转入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前述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就对应账户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2023年度公司计提的各项损失为5,185.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上述金额合计如有尾差,系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的四舍五入所致。
二、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经测试,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3,064.20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评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并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公司管理层考虑存货的持有目的,同时结合存货的库龄、保管状态、历史消耗数据以及未来使用或销售情况作为估计的基础。公司对2023年12月31日的存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计2,121.54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为5,185.73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上述金额已经公司聘请的2023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其他说明
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3年度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