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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正帆转债”2026年付息公告

2026-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6

转债代码:118053 转债简称:正帆转债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正帆转债”202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3月17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6年3月18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6年3月18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20元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正帆转债”)将于2026年3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25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42号),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0,410,9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总额为1,041,095,000.00元,期限为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5年3月18日至2031年3月17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20%、第五年1.6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72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4月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正帆转债”,转债代码“118053”。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正帆转债”自2025年9月2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38.85元/股。

因公司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和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正帆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27日起由38.85元/股调整为38.5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正帆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因公司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正帆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9月18日起由38.54元/股调整为38.5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正帆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因公司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正帆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12月5日起由38.52元/股调整为38.4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正帆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期限与方式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在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正帆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3月1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6年3月18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6年3月18日

四、付款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6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正帆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6]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永路55号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4428800-622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