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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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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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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生效及先决条件

7.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2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是标的资产交割的必要条件:

乙方负责:

7.2.1标的资产的本次转让事宜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7.2.2标的资产满足产权变更登记的全部法定条件;

7.2.3完成甲方符合园区及产业准入条件(如有),确认甲方具有受让人资格,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甲方配合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

7.2.4完成地价补缴(如需);

7.2.5本次交易依法经乙方内部审议通过且乙方履行法定的公告流程;

甲方负责:

7.2.6本次交易依法经甲方内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甲方已取得其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

7.2.7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相应的备案或核准;

7.3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上述先决条件尽快满足。如因任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先决条件无法于本协议签署后两年内满足的,相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任意一栋满足先决条件且已进行交割,但另一栋在前述期限内仍未满足先决条件的,相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相对方行使解除权的,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结算,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除已披露外,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1 权属保证:

8.1.1乙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所有权,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8.1.2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预告登记等权利限制,或乙方承诺于交割日前解除全部权利限制;

8.1.3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或其他第三方权益安排;

8.1.4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权属纠纷;

8.1.5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禁止分割转让的限制。

8.2 合规性保证:

8.2.1标的资产的土地取得、开发建设手续齐全合法,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书;

8.2.2标的资产不存在土地闲置情形,未收到政府部门的闲置土地认定或处罚;

8.2.3标的资产不存在违法建设、超规划建设等情形;

8.2.4标的资产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8.2.5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协调产业园5栋01宿舍B座的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8.3 债务、税费及纠纷保证:

8.3.1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乙方已知且已收到税务部门正式书面通知的历史欠税(为免歧义,本条款中“历史欠税”特指标的资产在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并已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缴款通知的、乙方未缴清的税款)。若发生欠税,乙方须全额补缴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如有),甲方有权从应付对价或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相应款项;

8.3.2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如因该类纠纷损害甲方权益,乙方负全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与损失。

8.3.3标的资产在交割日后因基准日前产生或因基准日前行为产生的全部费用、债务、负担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交割完成后如因过渡期内乙方原因发生的违规、违法、违约等行为导致标的资产被处以行政处罚、产生额外债务或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自交割日次日起,因甲方行为产生的风险及相关责任以及标的资产自身损毁灭失的风险转移至甲方。

8.3.4标的资产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工程款纠纷,如因该类纠纷影响损害甲方权益,乙方负全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与损失。

8.3.5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完成之日止,不新增任何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等任何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行为。

8.4 信息披露保证:

8.4.1就标的资产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了标的资产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状况、物理状况、使用情况、租赁情况、财务状况、法律状况等;

8.4.2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或重大遗漏;

8.4.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资产价值或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5债务与瑕疵的清偿及扣减权利:

8.5.1乙方确认并承诺,标的资产在交割日前存在的任何未披露或未结清的债务、法律纠纷、权利瑕疵、行政处罚或因交割前事由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清偿、处理及赔偿责任。

8.5.2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补缴专项维修资金或处理相关纠纷,导致甲方遭受并实际发生直接损失,甲方应将损失明细、金额及依据书面提前告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抗辩期限;期限届满后,若乙方仍未进行合理解释或妥善处理,甲方有权无需经乙方同意,直接从任何一期应付交易价款或保证金中等额扣除相关款项,代为清偿债务或弥补损失。

8.5.3若扣减金额不足以覆盖实际债务及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补足;逾期补足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5.4交割日后,凡属于交割日前事由导致的追索,除甲方存在过错外,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均应承担最终责任。甲方行使追偿权不影响其依据本协议第9条要求乙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8.5.5 承诺与保证期限

本协议乙方全部陈述及承诺与保证义务,不因本协议签署及标的资产交割而失效:

(1)除另有约定外,一般性资产瑕疵、债权债务、合规类事项的保证责任期间,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计算24个月;

(2)涉及标的资产相关的权属争议、抵押查封、历史遗留重大违法违规、隐瞒重大债务的,乙方的保证责任永久有效,不受24个月期限限制;

(3)建设工程质量相关保证责任(包括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等),按本协议8.6条法定保修期限单独存续计算。

(4)若甲方在对应保证期限届满前已就乙方违反陈述与保证之事宜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则该事项的处理不受保证期限届满的影响,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8.6 乙方对标的资产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8.6.1 乙方对标的资产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为法定设计使用年限,其他部分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标准执行。

8.6.2 上述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乙方承担后有权向施工方等责任方追偿,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对甲方的保证责任。

8.6.3 本条不受第8.5.5条24个月保证期限的限制。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逾期支付交易对价的,或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约定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1.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标的资产或拒绝配合办理交割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受影响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总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1.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承诺与保证条款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导致乙方遭受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经济损失。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产业园2栋、5栋01宿舍B座或公用设备用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条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能完成登记的该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总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8.1.1条、第8.1.2条承诺与保证条款的,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在60个工作日内整改,乙方逾期整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受影响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总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8.1.3条-8.1.5条、第8.2-8.6条承诺与保证条款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9.2.4乙方违反交割后的配合义务的,出现该情形的,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乙方逾期整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受影响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总额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因任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无法实现本协议目的,本协议于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交易对价总额20%的根本违约金。

9.4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维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三)与深圳市光明区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深圳市光明区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交易标的

1.1 产业园第4栋:用途为厂房,建筑面积49,800.27平方米,于2023年7月10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1.2 产业园内公用设备用房20.29%所有权份额:公用设备用房分布于产业园地下一、二层,面积共计13,079.50平方米,与产业园第1栋登记于同一不动产权证。甲方按照本次收购地上建筑物面积占产业园总地上建筑物面积比例即20.29%享有公用设备用房的所有权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

1.3 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电梯、空调系统等配套设施设备。

2、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7,738.86万元(不含税价)。本次交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税额为人民币2,496.50万元,含税总价格为人民币30,235.36万元。

3、支付方式

3.1双方同意,交易对价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3.1.1第一笔款项:交易对价的80%,即人民币24,188.28万元,于产业园第4栋产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1.2第二笔款项:交易对价的19%,即人民币5,744.72万元,于产业园第4栋完成实物交付,并双方签署《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1.3第三笔款项(保证金):交易对价的1%,即人民币302.35万元,于产业园第4栋资产完成产权交割和实物移交、且保证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3.2保证金条款的约定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2保证金条款

3.2.1保证期:除本协议项下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保证期为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含)内,用于担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就标的资产质量、权属、合规性及相关承诺与保证的履行。

3.2.2保证金扣减机制:除本协议项下另有约定外,保证期内,如甲方发现标的资产存在质量瑕疵、权属瑕疵、未披露债务、查封扣押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第8条的情形,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在限期内整改,如乙方逾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载明保证金扣减事由及金额。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3.2.3保证金返还:双方应在保证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在结算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证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交割

4.1 产权交割: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提交产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

4.1.1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双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双方应共同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因第4栋转让登记手续需要办理的测绘、评估、审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需要办理或补充办理的测绘、评估、备案、审批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1.2公用设备用房权属变更:

自双方完成标的资产第4栋的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公用设备用房中对应20.29%的权益自动归属于甲方。双方确认,公用设备用房不具备独立或按份登记条件。因此,自前述标的资产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关于公用设备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权属共有协议》享有并行使该份额对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与包含甲方在内的产业园内公用设备用房的其他共有权利人共同签署《关于公用设备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权属共有协议》,书面确认甲方对公用设备用房享有的20.29%权益,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公用设备用房的建设工程档案、平面图、测绘报告、验收报告等全套资料。

4.1.3附属设施设备权属变更:

自双方完成标的资产中第4栋的产权变更登记且双方共同签署《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之日起,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以《关于公用设备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权属共有协议》约定为准。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全部附属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原件、维保合同原件等,完成全部设施设备在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变更(如需要)。

4.2 实物交付

4.2.1乙方承诺交付标的资产应当保持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安全性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系统完备性。若标的资产交付时发现损坏、缺失或功能障碍,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修复或补齐;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自行修复,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对价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4.2.2标的资产的实物交付应在交割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日次日,甲乙双方应共同对标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查验无误后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双方应共同签署《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标的资产实物交付完成之日。

4.2.3 针对涉及园区整体且无法移交原件的资料,由乙方负责妥善保存,甲方享有调阅及使用权。

5、过渡期安排

5.1 甲乙双方确认,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经营性收益由甲方享有,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相应的经营性费用及支出由甲方承担。

5.2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发生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若因不可抗力或无法确定责任方导致毁损灭失的,如毁损程度不影响标的资产的基本使用功能,交易继续进行,由乙方负责修复;若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3 双方应于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对过渡期内的经营性收益和费用、支出进行共同核对并签署书面结算确认书。

过渡期内由乙方代收的收益应在结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由乙方先行垫付的必要支出,由甲方在结算确认后同步返还给乙方。

6、甲方承继权利义务的合同

6.1 甲方同意承继乙方与第三方主体已签署且尚在有效期内的、与标的资产运营相关的全部合同(以下简称“承继合同”),乙方应于交割日前,负责协调并促成甲方、乙方及各第三方主体共同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在甲方同意承继合同中原条款所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不作变更的前提下,若因乙方原因或乙方未能协调第三方主体导致未能签署三方协议的,乙方应确保甲方实际享有该等合同项下的收益及权利,并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有)。

6.2 乙方承诺,在承继合同权利义务正式转移前,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其在承继合同项下针对评估基准日(含当日)前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不存在任何欠缴情形或违约行为。若因交割前事由导致第三方对评估基准日(含当日)前的费用提出索赔或存在未结款项的,均由乙方负责清偿。

7、先决条件及合同生效

7.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成立并生效。

7.2 本协议标的资产自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交割:

乙方负责:

7.2.1标的资产的本次转让事宜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7.2.2标的资产满足产权变更登记的全部法定条件;

7.2.3本次交易依法经乙方内部审议通过且乙方履行法定的公告流程;

甲方负责:

7.2.4本次交易依法经甲方内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甲方已取得其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

7.2.5完成甲方或甲方指定方符合园区及产业准入条件(如有),确认其具有受让人资格,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确认;

7.2.6 尽最大努力配合乙方完成第7.2.1条相关的政府审批事项。

7.3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协议所载的先决条件尽快满足。如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先决条件无法于本协议签署后18个月内满足的,相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当在本协议书面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返还已收到的收购款项(如有)。

双方确认,因政府审批流程导致先决条件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满足的,不视为甲方或乙方违约。如政府审批附带条件的,甲方或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条件继续交易,甲方或乙方不接受该等条件的,协商后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除已披露外,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1 权属保证:

8.1.1乙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所有权,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8.1.2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预告登记等权利限制,或乙方承诺于交割日前解除全部权利限制;

8.1.3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或其他第三方权益安排;

8.1.4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权属纠纷;

8.1.5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禁止分割转让的限制。

8.2 合规性保证:

8.2.1标的资产的土地取得、开发建设手续齐全合法,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书;

8.2.2标的资产不存在土地闲置情形,未收到政府部门的闲置土地认定或处罚;

8.2.3标的资产不存在违法建设、超规划建设等情形;

8.2.4标的资产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8.3 债务、税费及纠纷保证:

8.3.1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法律纠纷、仲裁或诉讼;

8.3.2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应付未付工程款、材料款、设计费、监理费等建设相关债务,且乙方承诺,不因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等主体之间的任何纠纷影响本次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导致甲方在本次交易项下的权益受损,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受到的所有损失;

8.3.3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乙方已知且已收到税务部门正式书面通知的历史欠税(为免歧义,本条款中“历史欠税”特指标的资产在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并已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缴款通知的、乙方未缴清的税款)。若发生欠税,乙方须全额补缴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如有),甲方有权从应付对价或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相应款项;

8.3.4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如因该类纠纷损害甲方权益,乙方负全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与损失。

8.3.5 标的资产在交割日后因基准日(含当日)前产生或因基准日(含当日)前行为产生的全部费用、债务、负担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交割完成后如因过渡期内乙方原因发生的违规、违法、违约等行为导致标的资产被处以行政处罚、产生额外债务或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自交割日次日起,因甲方行为产生的风险及相关责任以及标的资产自身损毁灭失的风险转移至甲方。

8.3.6园区内共有面积合计5062.86平方米的文化活动室、公厕、社区警务室、公交首末站及3966.27平方米市政支路,其产权归属政府,不在本次交易范围内。乙方确认,就前述公共配套设施,乙方已按相关规定向政府部门无偿移交,并提交所需的全部申请及材料;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不存在明知且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与该等移交相关的义务或责任。

8.3.7 因标的资产建设工程引发的信访事宜,由乙方负责解决,不得影响本次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导致甲方在本次交易项下的权益受损,否则乙方应按照9.2.1条款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8.4 信息披露保证:

8.4.1就标的资产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了标的资产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状况、物理状况、使用情况、租赁情况、财务状况、法律状况等;

8.4.2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或重大遗漏;

8.4.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资产价值或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5债务与瑕疵的清偿及扣减权利:

8.5.1乙方确认并承诺,标的资产在交割日前存在的任何未披露或未结清的债务、法律纠纷、权利瑕疵、行政处罚或因交割前事由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清偿、处理及赔偿责任。

8.5.2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或处理相关纠纷,导致甲方遭受并实际发生直接损失,甲方应将损失明细、金额及依据书面提前告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抗辩期限;期限届满后,若乙方仍未进行合理解释或妥善处理,甲方有权无需经乙方同意,直接从任何一期应付交易价款或保证金中等额扣除相关款项,代为清偿债务或弥补损失。

8.5.3若扣减金额不足以覆盖实际债务及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补足;逾期补足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5.4承诺与保证存续期限

本第8条项下乙方全部陈述、承诺与保证义务,不因本协议签署、资产交割而失效。

(1)除另有约定外,一般性资产瑕疵、债权债务、合规类事项的保证责任期间,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计算24个月;

(2)涉及标的资产相关的权属争议、抵押查封、历史遗留重大违法违规、隐瞒重大债务的,乙方承诺保证责任不受24个月期限限制;

(3)建设工程质量相关保证责任(包括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等),按本协议8.6条法定保修期限单独存续计算。

(4)若甲方在对应保证期限届满前已就乙方违反陈述与保证之事宜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则该事项的处理不受保证期限届满的影响,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8.6就标的资产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乙方在对应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甲方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及深圳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标准执行,具体保修范围及施工方的责任边界以乙方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质量保修的条款为准。该等责任不因施工方、监理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存在或履行而减免。乙方履行完毕对甲方的保修义务后,有权自行向施工方等责任主体追偿。

8.7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不新增任何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不进行任何重大资产处置、不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过户的行为。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逾期支付交易对价的,或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约定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交易对价总额10%的违约金。

9.1.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标的资产或拒绝配合办理交割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交易对价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交易对价总额10%的违约金。

9.1.3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承诺与保证条款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导致乙方遭受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纠正,甲方同时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9.2 乙方违约责任:

9.2.1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产业园第4栋的产权变更登记条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交易对价总额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交易对价总额10%的违约金。

9.2.2 乙方违反交割后的配合义务,出现该情形的,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乙方逾期整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交易对价总额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交易对价总额10%的违约金。

9.2.3 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义务并导致甲方遭受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纠正,乙方同时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9.3 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六、涉及资产出售的其他安排

本次资产出售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不存在伴随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层人事变更等情形。本次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公司主营业务投入。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售资产预计产生损益约-2,500万元(最终数据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出售资产符合公司“聚焦核心主业,剥离非核心业务资产”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通过现金回笼补充运营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八、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6年年初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与美的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4,630.54万元,与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二次会议对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出售资产事项进行了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讨论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开昱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通过现金回笼补充运营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价格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十、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陆光明智慧能源产业园资产收购协议》;

4、《深圳市中开昱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陆光明智慧能源产业园资产收购协议》;

5、《深圳市光明区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陆光明智慧能源产业园资产收购协议》;

6、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涉及的光明科陆智慧能源产业园的不动产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