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6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5月28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其中:董事柯潇先生、王霖先生、钟建荣女士、张志荣先生,独立董事周德敏先生、邓宏光先生、许楠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董事长柯尊洪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柯尊洪先生、柯潇先生、钟建荣女士、殷劲群先生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84元/股调整为13.14元/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所有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均已届满,不再调整行权价格。2021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6年6月9日)起生效。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于2026年6月3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2.34元/股调整为11.64元/股。2022年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6年6月9日)起生效。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于2026年6月3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同意将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5.92元/股调整为15.22元/股。2023年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6年6月9日)起生效。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于2026年6月3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由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能满足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注销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共计30,000份。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增值权的公告》于2026年6月3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架构管理,明确部门职能定位,提升内部系统效率,根据公司管理需要,现将原一级部门“集团市场部”更名为“市场部”,“医学研究中心”更名为“临床开发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5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421人调整为410人,首次授予的数量由1,280.50万份调整为1,207万份。因首次授予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20%,因此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由319.5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8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过程中,有10名激励对象存在离职、劳动合同近期到期且不续约和拟离职自愿放弃的情况,所涉及股票期权合计19万份,因此,公司实际向400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188.00万份股票期权。
7、2022年6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22.28元/股调整为22.18元/股,并确定以2022年7月11日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9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岗位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9、2022年7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10、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32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自主行权手续,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85.88万份,行权价格为22.18元/股。同时,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情形,董事会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10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合计188.92万份不得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9月9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2.00万份股票期权。
12、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2.0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97元/股调整为14.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首次授予部分的27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自主行权手续,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1.26万份,行权价格为22.03元/股;为预留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自主行权手续,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80万份,行权价格为14.82元/股。同时,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或未达标、离职、担任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均未行权等情形,董事会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注销35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合计486.62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4年5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03元/股调整为21.65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82元/股调整为14.44元/股。
15、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首次授予部分的25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自主行权手续,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34.9150万份,行权价格为21.65元/股;为预留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自主行权手续,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60万份,行权价格为14.44元/股。同时,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或未达标、离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等情形,董事会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合计250.9150万份。
16、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6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2.00万份。
17、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3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注销13名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98,750份。
18、2025年5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1.65元/股调整为21.05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44元/股调整为13.84元/股。2021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6日)起生效。
19、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预留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自主行权手续,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54万份,行权价格为13.84元/股。同时,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满未行权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的情形,董事会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注销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2.43万份。
20、2026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84元/股调整为13.14元/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所有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均已届满,不再调整行权价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2026年5月21日,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6年4月22日公司总股本921,320,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4,924,667.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若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总额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因派息调整行权价格的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84-0.70=13.14元/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所有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均已届满,不再调整行权价格。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均不涉及调整。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6年6月9日)起生效,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6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公司对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7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2年7月18日,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8月30日为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13.47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总计1人,本期可申请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24万份,本次行权价格为13.3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4年5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3.32元/股调整为12.94元/股。
9、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总计1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18万份,行权价格为12.94元/股。
10、2025年5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2.94元/股调整为12.34元/股。2022年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6日)起生效。
11、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总计1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18万份,行权价格为12.34元/股。
12、2026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2.34元/股调整为11.64元/股。2022年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6年6月9日)起生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2026年5月21日,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6年4月22日公司总股本921,320,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4,924,667.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若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总额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因派息调整行权价格的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12.34-0.70=11.64 元/股。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数量不涉及调整。根据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6年6月9日)起生效。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7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2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2月8日为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16.90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4年5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6.90元/股调整为16.52元/股。
6、2025年5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6.52元/股调整为15.92元/股,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6日)起生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总计1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4万份,行权价格为16.52元/股。
7、2026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5.92元/股调整为15.22元/股,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9日)起生效;因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0,000份股票增值权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2026年5月21日,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6年4月22日公司总股本921,320,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4,924,667.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若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总额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因派息调整行权价格的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15.92-0.70=15.22元/股。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数量不涉及调整。根据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6年6月9日)起生效。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调整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8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0,000份股票增值权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2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2月8日为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16.90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4年5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6.90元/股调整为16.52元/股。
6、2025年5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6.52元/股调整为15.92元/股,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6日)起生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总计1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4万份,行权价格为16.52元/股。
7、2026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由15.92元/股调整为15.22元/股,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5年6月9日)起生效;因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0,000份股票增值权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增值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4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分别为1,186,481,508.89元、1,122,376,366.04元,202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0%,不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因此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合计3万份股票增值权,占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总数的30%。
综上所述,《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对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0,000份股票增值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增值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系公司根据《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所作的具体处理,注销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共计3万份。本次注销不会影响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增值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增值权。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部分股票增值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增值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以2022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2.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97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下转1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