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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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40号《关于核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700,074股,发行价格11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700.8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95.48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905.34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570.01万元,溢价人民币169,335.3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7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已如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由于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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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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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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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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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3年存在部分时间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事先审议额度的情形,前述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除上述事项外,保荐人认为春风动力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由于春风动力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春风动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春风动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俊浩 汪 怡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