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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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6-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同德 公告编号:2026-06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45,836,744.8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通”)近日与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祎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刘琰、刘强、潘大伟供应链合同纠纷案件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投资创业发展中心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T337P。

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孙祖镇乔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72084291T。

法定代表人:潘大伟

被告:刘琰,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人民路13号***号楼***单元***号。

被告:刘强,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镇富源居委会***号。

被告:祎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绿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D3UA498。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告: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樱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U6HPC64。

法定代表人:刘琰

被告:潘大伟,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镇富源居委会***号。

案由:供应链合同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35,000,247.00元;

2、判令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供应链服务费暂计10,811,497.88元(以剩余未退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2%/30天的标准,自2023年2月21日起分段计算至2026年1月23日为10,811,497.88元;后续以35,000,247.00元为基数按照1.2%/30天的标准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

4、判令被告刘琰、被告刘强、被告祎禾科技、被告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潘大伟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45,836,744.88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祎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祎禾科技”)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被告祎禾科技委托原告向其指定的供货商代采“石英砂”并销售给被告祎禾科技。基于该《供应链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祎禾科技于2021年12月28日委托原告与被告沂南县广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石业”)签订《采购合同》,代为采购了价值人民币40000125元的石英砂,并全额向被告广源石业支付了相关货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由于红线图调整,被告广源石业无法开采石英砂矿,导致始终未能向原告交货。在此情况下,原告、被告祎禾科技、被告广源石业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终止原《供应链服务协议》的履行,并约定由原告与被告广源石业重新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由被告广源石业销售石英砂给原告,并委托原告向其指定下游客户销售石英砂。同时,为确保《供应链服务协议》的履行,被告刘琰、被告刘强、被告祎禾科技、被告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广源石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被告广源石业对原告负有的全部义务。

新的《供应链服务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告广源石业仍未能履行交货义务。为此,被告广源石业、被告祎禾科技、被告山东祎禾新材料有限公司均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25年3月底完成3000万元石英砂的交付工作,并退还1000万元货款。但被告广源石业出具《承诺函》后,仅委托案外人向原告交付价值4999878元的货物,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此外,被告潘大伟系被告广源石业的唯一股东,应就被告广源石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各被告已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支付供应链服务费、赔偿维权支出费用。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如诉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