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6年6月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因情况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临时董事会提前3日通知的要求。
3、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6年6月2日在公司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
5、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夏诚亮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就本议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认为: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就本议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6年6月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253.7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拟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16)。
3、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9)。
4、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目前尚未实施完成,如公司在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则无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如公司在完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进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则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5.27-0.21=15.06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6月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53.7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06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82人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6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253.7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16)。
3、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9)。
4、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6年6月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253.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6月2日
2、授予数量:253.70万股
3、授予人数:82人
4、授予价格:15.0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在中山市澳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澳多”)任职的激励对象,在中山澳多达成现有业绩承诺净利润目标的前提下,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中山澳多营业收入增长率,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中山澳多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②中山澳多现有业绩承诺净利润目标指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购买中山市澳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中载明的业绩承诺期需达到的净利润目标。
③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在河北力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准机械”)任职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力准机械营业收入增长率,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力准机械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分别按照中山澳多、力准机械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内部绩效考核包含中山澳多、力准机械的净利润达标情况和激励对象个人工作表现等方面,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总部及公司其他子公司人员,也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子公司中山澳多和力准机械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总部及公司其他子公司人员,也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目前尚未实施完成,如公司在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则无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如公司在完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进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则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5.27-0.21=15.06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