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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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76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公司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项光明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李莫愁女士、董事朱善玉先生和项奕豪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沈辉、郑宇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77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汪和平女士不再担任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李玉燕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玉燕女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其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

职工董事简历

李玉燕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2017年7月以来历任公司行政部、伟明装备集团、新材料管理部等单位副总经理。2020年5月至2025年11月任公司监事。现任公司人事和公共关系部总经理。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78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伟24转债”

预计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19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伟24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若在未来十九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22.82元/股,将触发“伟24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伟24转债”。

一、“伟24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267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8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8,5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46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28,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4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伟24转债”,债券代码“113683”。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伟24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10月8日至2030年3月27日。“伟24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8.2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7.55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2024年6月24日起,“伟24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8.28元/股调整为18.0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3)。

2、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2025年6月6日起,“伟24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8.03元/股调整为17.5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9)。

二、“伟24转债”赎回条款与预计触发情况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3、有条件赎回条款预计触发情况

自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19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伟24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若在未来十九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22.82元/股,将触发“伟24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伟24转债”。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触发“伟24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伟24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其潜在影响,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75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11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项光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选举项光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推选召集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意选举李莫愁女士、章剑生先生、朱善银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李莫愁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

项光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营师,1985年6月至1998年12月任轻工机械厂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环保工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1月至今任伟明集团董事长,2005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裁。项光明先生曾担任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民政府特约咨询委员。项光明先生被聘为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项光明先生曾荣获2025浙江省新时代建设者、浙江省杰出青年民营企业家、2009年度中国环保产业优秀企业家、2014年温州市第四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5年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优秀企业家”、2015、2016年度温州市优秀企业家、2016年获世界温商百名风云人物一一影响温州经济30人、2017年荣获中国上市公司十大创业领袖人物、2018年获温州市十佳人才、2019年度杰出浙商。项光明先生曾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三等奖”等奖项,参与制订《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等行业标准。

李莫愁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生,中共党员。现任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党支部书记,兼任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东华大学会计系副主任。拥有复旦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担任东华大学《财务分析》(上海市重点课程)、《审计理论与实务》授课教授,曾任法国蒙彼利埃大学EMBA《管理会计》《国际金融报告与分析》、法国尼斯大学金融硕士《财务分析与估值》等课程的授课教授。李莫愁女士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价值投资者的财报分析》《风险导向审计准则实施效果研究》等著作,获上海市第二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优秀奖等奖项,及东华大学“第十七届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等荣誉。

章剑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出生,浙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常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特邀咨询专家、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专家法律顾问、陕西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江苏省苏州市委专家法律顾问、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专家法律顾问、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浙江省政府专家法律顾问、浙江省政府行政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专家法律顾问等职务。章剑生先生曾先后赴美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学术会议或者从事学术交流活动,撰写《行政程序法学原理》《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听证制度研究》《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限定及其制度构建》等多个代表性学术专著和论文,主参编《行政程序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多个法学教材并荣获多项国家和省级奖项。

朱善银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助理工程师,1985年6月至1998年12月任轻工机械厂副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5年4月任环保工程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裁,2014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朱善银先生曾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环保部颁发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