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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2026-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90 证券简称:昂瑞微 公告编号:2026-025

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欧阳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欧阳毅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生效。

● 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欧阳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欧阳毅先生辞职后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欧阳毅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欧阳毅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北京鑫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南京同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创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科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中信建投基金-共赢64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欧阳毅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欧阳毅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欧阳毅先生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本次选举完成后,变更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不再担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欧阳毅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欧阳毅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公告。

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欧阳毅先生,198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安理工大学微电子专业学士。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任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任北京清华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06年10月至2008年9月,任互芯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08年9月至2012年9月,任惠州市正源微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任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瑞微有限”)生产采购负责人;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任昂瑞微有限监事、生产采购负责人;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任昂瑞微有限董事、生产采购负责人;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任昂瑞微有限生产采购负责人;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3年2月至2026年4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欧阳毅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北京鑫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南京同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创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科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中信建投基金-共赢64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北京鑫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同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创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欧阳毅先生与公司股东钱永学先生、孟浩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除前述情况之外,欧阳毅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