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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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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巨星农牧

股票代码: 603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沙板滩村

通讯地址: 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沙板滩村

一致行动人: 贺正刚

住所: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

股份变动性质: 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2026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巨星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

(四)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贺正刚持有信息义务披露人和邦集团99.00%股权,为其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贺正刚及和邦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巨星农牧外,合计持有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077.SH)26.91%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及需要而进行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由82,216,902股减少到78,446,902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年6月11日至2026年7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巨星农牧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上市公司股份41,50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的50.48%,占公司总股本的7.94%。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6年 7月 7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声明:

贺正刚

2026年 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6年 7月 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6年 7月 7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6-084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巨星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四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46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 回售期: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15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6年7月20日

● 回售期内“巨星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本次满足回售条款而“巨星转债”持有人未在上述回售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计息年度即2026年4月25日至2027年4月26日(因2027年4月24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 风险提示: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46元/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巨星转债”。截至目前,“巨星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20日至2026年7月1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巨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70%,且“巨星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巨星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巨星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回售价格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不含)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巨星转债”第五年的票面利率为2.25%,本次回售计息天数为75天(2026年4月25日至2026年7月9日),当期应计利息为100×2.25%×75/365=0.46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46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巨星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巨星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48”,转债简称为“巨星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15日。

(四)回售价格:100.46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巨星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6年7月20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巨星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巨星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巨星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风险提示

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46元/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巨星转债”。截至目前,“巨星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0119627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