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2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且已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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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且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在前述公告约定的申报时间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且已离职,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123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520,000股,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1,400,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786982),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7月10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相应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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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2026年4月14日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神通科技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和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的通知和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
(三)神通科技已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