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6-05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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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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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4年7月31日,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吉安永丰支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永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的担保,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 -067)。
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6年7月6日与江西银行永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合同签署后,原8,500万元担保合同自动解除)。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6,502.1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2、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6年7月7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648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江西源丰、上海豫光分别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10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无)
(四)担保额度调剂情况(无)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江西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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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营业收入按净额法口径列示
2、上海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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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营业收入按净额法口径列示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江西源丰
公司于2026年7月6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永丰支行
3、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4、担保债权: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6年6月8日至2027年6月7日内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债权,属于本合同担保范围。
5、债权本金最高余额:(币种)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伍佰万元整。
6、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照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上海豫光
公司于2026年7月7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上海豫光之间自2026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2026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CNY25,000,000.00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未超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中公司对江西源丰、上海豫光的预计担保额度;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7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2.5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69%;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4,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8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