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购嘉兴璟冠同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本基金”、“基金”)的份额。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5,701万元(以最终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次出资后,公司将持有本基金17.5408%的合伙份额。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本基金通过张家港光芯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底层标的进行间接的股权投资。投资标的价值受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等多重因素影响,若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将直接导致基金投资价值受损,甚至可能造成投资本金损失;
3、私募基金投资具有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在基金存续期间,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及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以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有限合伙人不能退伙,若公司出现紧急资金需求,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受限的问题,同时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战略发展及投资布局,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经验与资源优势,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于2026年7月7日与上海泽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8位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嘉兴璟冠同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购嘉兴璟冠同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5,701万元(以最终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次出资后,公司将持有本基金17.5408%的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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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上海泽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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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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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基本情况
上海泽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上海泽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二)除本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1、厦门鼎豪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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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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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沪佳装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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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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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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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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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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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肖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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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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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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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进行管理、控制、运营、决策。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3)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向普通合伙人提出有关与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退出等事项的决策意见。由普通合伙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应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批准通过。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2.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1.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5)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6)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7)依照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9)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10)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且确保缴付出资款为合法资金。(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2.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合伙事务。(2)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4)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6)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7)聘用专业人士、中介、顾问机构等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8)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托管协议等。(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10)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2.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4)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5)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管理费
(1)作为管理人提供的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在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有限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5%收取,一次性计提。
(2)自基金成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限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日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5%。
在投资期内,若合伙企业增加实缴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出资额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该笔追加出资额另行向管理人支付追加管理费。追加管理费=该笔增加实缴出资额×5%。
4、利润分配安排方式
合伙企业全部收入在支付或预留本协议约定应在合伙企业成本中列支或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及向管理人返还其垫付的合伙费用(如有)后,依据以下顺序分配:
(1)首先,成本返还。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的分配所得等值于截至其到该分配时点累计向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其次,门槛收益分配。本合伙企业按上述成本返还后还有余额的,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所有合伙人的门槛收益,直至所有合伙人累计取得的投资收益达到门槛收益,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对应的门槛收益金额=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单利6%×核算期间总天数/365。
(3)然后,管理人追补分配。本合伙企业按上述分配后还有余额的,则向管理人进行追补分配,直至管理人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达到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管理人收益分配金额=全体有限合伙人获得的门槛收益总额/80%×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合伙企业可分配投资收益在完成上述分配后如仍有余额,则余额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即超额收益的20%部分)作为业绩奖励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和计划
(1)本合伙企业通过张家港光芯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底层标的进行间接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2)为实现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本合伙企业可将待投资、待分配、费用备付等原因的留存现金、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临时投资”)。
2、盈利模式
本协议的全体合伙人出于股权投资之目的,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全体合伙人出资构成之基金的载体,按照本协议规定实施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后的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通过其所投资企业进行以下活动最终实现投资的退出:(1)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3)被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或其他产业或机构/个人投资者等收购;(4)股权回购、优先清算等;以及(5)普通合伙人认为合适的其他退出方式。
(四)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持有基金管理人股份或认购该基金份额,亦未在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普通合伙人:上海泽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鼎豪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沪佳装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玉芳、方国宝、陈科、陈洁、肖亚军
2、投资金额
本基金募集规模5,701万元,以最终实际募集金额为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认缴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3、支付方式、出资期限或者分期出资安排
普通合伙人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关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专用账户。各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额缴付出资。首次出资缴付之后,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向有限合伙人发出后续的缴付出资通知,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缴付其后续出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不折算成合伙企业份额,计入有限合伙资产。
4、履行期限
(1)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获得营业执照起二十(20)年。
(2)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经营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即本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首次划入本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满六年之日止,自本基金首次交割日起前三年为投资期,后三年为退出期。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合伙企业的提前终止或将经营期限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一年,无需取得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决定延期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邮件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其他合伙人相关延期事宜。如合伙企业经过延期后,所投资项目仍无法变现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应经普通合伙人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实缴出资额过半数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继续延期。
5、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向其他各方和本合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合伙人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7、协议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有效期
本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终止。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以资金方式认购基金份额,有利于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与资金优势,链接更丰富的产业资源,助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本次投资的出资规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未形成新的对外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本基金通过张家港光芯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底层标的进行间接的股权投资。投资标的价值受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等多重因素影响,若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将直接导致基金投资价值受损,甚至可能造成投资本金损失。
3、私募基金投资具有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在基金存续期间,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及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以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有限合伙人不能退伙,若公司出现紧急资金需求,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受限的问题,同时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基金的运作及管理情况,持续跟踪投资项目进展,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的沟通与协作,切实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